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禮律 → Yi zhi 儀制 → Fushe weishi 服舍違式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順治二年閏六月奉聖諭:諭禮部,公侯、文武各官,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衣帽,照品級次第酌議,繪圖來看。欽此。 禮部詳考國制,叅酌時宜,擬為十三等,繪圖貼說,奏呈御覽,伏乞聖明裁定。勅行内外,各衙門一體遵奉,不許僭越,違者治罪。 奉聖旨:是這帽頂束帶圖樣,通行内外。文武各衙門,如式遵用,以辨等威。官員越品僭用,及民間違禁擅用者,治罪不寬。 凡應用東珠的,重不得過三分。如用三分以上,即同違式,欽此。順治八年、九年,康熙元年、三年復加更定。公原國式。 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東珠三顆。帶用圓玉板四塊,四圍金鑲,中鑲绿松子石一顆。一品,侯伯同。起花金帽頂, 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東珠一顆。帶用方玉板四塊,四圍金鑲,中鑲紅寶石一顆。凡用東珠者,不得過三分。三分以上,即同違式。 二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小紅寶石一顆。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,中鑲紅寶石一顆。三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 中嵌小藍寶石一顆。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。四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藍寶石一大顆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。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,銀鑲邊。 五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水晶一大顆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。帶用素金圓板四塊,銀鑲邊。六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水晶一大顆。帶用圓板四塊, 銀鑲邊。七品,起花金帽頂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。帶用素銀板四塊。八品,起花金帽頂。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,銀鑲邊。九品、雜職,同。 起花銀帽頂。帶用烏角圓板四塊,銀鑲邊。舉人,金雀帽頂,高二寸。帶同八品。青袍藍邊,披領同。生员,銀雀帽顶,高二寸。 帶同九品,藍袍青邊,披領同。外郎、耆老,烏角葫蘆頂。衣及披領皆純青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公、侯、伯俱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;公中嵌東珠四顆,侯中嵌東珠三顆,伯中嵌東珠二顆;帶俱用圓玉板四塊,四圍金鑲, 公中嵌貓睛一顆,侯中嵌綠松子石一顆,伯中嵌紅寶石一顆;四爪蟒補服。一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東珠一顆,帶用方玉板四塊, 四圍金镶,中嵌紅寶石一顆;文職仙鹤補服,武職麒麟補服。二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小紅寶石一顆;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, 中嵌紅寶石一顆;文職錦雞補服,武職獅子補服。三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紅寶石一大顆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;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;文職孔雀補服, 武職豹補服。四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藍寶石一大顆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;帶用起花金圓板四塊,銀鑲邊;文職雲雁補服,武職虎補服。 五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水晶一大顆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;帶用素金圓板四塊,銀鑲邊;文職白鷴補服,武職熊補服。六品,起花金帽頂,上銜水晶一大顆; 帶用玳瑁圓板四塊,銀鑲邊;文職鷺鷥補服,武職彪補服。七品,起花金帽顶,中嵌小藍寶石一顆,帶用素銀圓板四塊;文職㶉鶒補服,武職補服與六品同。 八品,起花金帽頂,帶用明羊角圓板四塊,銀鑲邊;文職鵪鶉補服,武職犀牛補服。九品及雜職,起花銀帽頂,帶用烏角圓板四塊,銀鑲邊;文職練雀補服, 武職海馬補服。都察院、按察司等官,不論品級,俱獬豸補服;其朝服、披肩接袖,俱用粧縀蟒縀。舉人,高雀頂,高二寸;帶同八品,青袍藍邊,披領同。 生员,銀雀頂,高二寸;帶同九品,藍袍青邊,披領同。外郎錫葫蘆項,衣及披領皆純青。耆老不用披領,餘與外郎同。 原條例。 一、服舍鞍馬,貴賤各有等第,上可以兼下,下不可以僭上。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。其父祖有官身没,非犯除名不敍,子孫許居其房舍,用其衣服車馬。 其御賜者及軍官、軍人服色,不在禁例。 續改條例。 一、房舍、車馬、衣服等物,貴賤各有等第,上可以兼下,下不可以僭上。其父祖有官身歿曾經斷罪者,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,其餘車馬、衣服等物, 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别,則子孫概不得用。 原條例。 一、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,樓房不在重簷之限。職官一品、二品,廳房七間九架。屋脊許用花樣獸吻,梁棟斗拱簷桷,彩色繪飾; 正門三間五架,門用綠油,獸面銅鐶。三品至五品,廳堂五間七架,許用默吻,梁棟斗拱簷桷,青碧繪飾;正門三間三架,門用黑油,獸面擺錫鐶。 六品至九品,廳房三間七架,梁棟止用土黄刷飾。正門一間三架,門用黑油,鐵鐶。庶民所居堂舍,不過三間五架,不用斗拱彩色雕飾。 原條例。 一、庶民男女衣服,並不得僭用金繡。許用紡紵絲、綾羅、綢絹、素紗。婦人金首飾一件,金耳環一對,餘止用銀翠,不得製造花樣金線粧飾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車輿不得雕飾龍鳳紋。職官一品至三品,許用間金粧飾銀螭繡帶,青幔。四品、五品,素獅頭繡帶,青幔。六品至九品,用素雲頭素帶,青幔。 轎子比同車製。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,皂幔。轎子比同車製,並不許用雲頭。 原條例。 一、帳幔並不許用赭黄龍鳳紋。職官一品至三品,許用金花刺繡紗羅;四品、五品,刺繡紗羅;六品以下,許用素紗羅;庶民用紗絹。 原條例。 一、傘蓋:職官一品、二品,銀葫蘆茶褐羅表紅裏;三品、四品,紅葫蘆茶褐羅表紅裏,以上皆三簷。五品,紅葫蘆青羅表紅裏; 六品以下,惟用青絹,皆重簷。雨傘通油絹。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,許用油紙雨傘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傘蓋:職官一品、二品,銀葫蘆杏黄羅表紅裹;三品、四品,紅葫蘆杏黄羅表紅裏;以上皆三簷。僉事道亦同。 五品,紅葫蘆藍羅表紅裹;六品以下、八品以上,惟用蓝絹,皆重簷。雨傘:通油絹。庶民不得用羅絹涼傘,許用油紙雨傘。 原條例。 一、鞍響並不許雕飾龍鳳紋。 原條例。 一、器皿不許造龍鳳紋。 原條例。 一、墳塋、石獸:職官一品,墳地九十步,墳高一丈八尺;二品,塋地八十步,墳高一丈四尺;三品,塋地七十步,墳高一丈二尺;以上石獸並六。 四品,塋地六十步;五品,塋地五十步;墳高八尺以上,石獸並四。六品,塋地四十步;七品以下,二十步;墳高六尺。以上發步,皆從塋心各數至邊。 五品以上許用碑,龜趺螭首;六品以下許用碣,方趺圓首;庶人塋地九步,穿心一十八步,止用礦誌。 原條例。 一、品官服色、鞍轡等物,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,其私下與不應用之家製造者,工匠依律治罪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民、僧道人等,服飾器用,俱有定制。若常服言常服,則大服不禁。僭用錦綺紵絲、綾羅彩繡,器物用戧金描金, 酒器全用言全用,若止用一件不禁。金銀,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、被褥之類,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朋、金寶首飾鐲釧, 言金寶,則止用金飾,無珠寶不禁。及用珍珠綠缀衣履,並結成補子、蓋額、纓絡等件,娼妓僭用金首餙鐲釧者,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, 服飾、器用等物並追入官。婦女罪坐家長。 原條例。 一、官吏、軍民人等,但有服飾僭用元、黄、紫三色及蟒龍、飛魚、斗牛,器皿僭用硃紅、黄顏色及親王法物者,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, 服飾、器皿追收入官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官民人等用線纓者,笞五十。 現行例。 一、黄色、秋香色五爪龍縀、立龍縀團補服,原經禁止,官民不許穿用。應將無金四爪之四團、八團補服,縀紗及無金照品級織造補服,官民不許穿用。 其桃鹤等花團補服、縀紗,許照常穿用。似秋香色之香色、米色,亦應不許穿用。其大臣官員有御賜五爪衣服,俱許其穿用。若賞給五爪龍縀、立龍縀, 俱令挑去一爪穿用。御赐縀定,無論色樣,許其穿用。官民家下奴僕、皂隸等役,許穿用綢綾、紡絲等項。狐皮、沙狐皮、貉皮、羊皮等物,做帽團脖, 許染黄鼠皮、狐皮、沙狐皮。其腰刀靴,不許鑲綠。皮腰刀、撒袋、鞦轡等物,不許用金。其妻亦照丈夫穿用。違定制濫用者,仍照康熙十一年定例處分。 康熙十一年違定例越分穿用者,該管官查出,將越分穿用之人,若係官交與該部革職:係旗下之人,交與該部枷號一箇月,不准折贖,鞭責一百; 若民,枷號一箇月,不准折贖,責四十板。將越分之物入官。如有越分穿用之人,該管官不行查出,被旁人捉挐到衙門審實,將越分穿用之物,給與所挐之人。 將佐領、驍騎校每事罰俸三箇月。將領催不准折贖,鞭責五十。其叅領,如本叅領内越分穿用之事,犯二次,罰俸三箇月。都統、副都統本旗内犯三次, 罰俸三箇月。其官員、軍民家下奴僕有越分穿用者,其奴之主,若官交與該部,罰俸三箇月,如閑人不准折贖,鞭責五十;民責二十板。 越分穿用之人,係旗下之人,枷號一箇月,不准折贖,鞭責一百;若民,枷號一箇月,責四十板。其五城屬民,將該司坊官,每事罰俸三箇月,總甲不准折贖, 責二十板;越分穿用事犯二次,將該城滿、漢監察御史各罰俸三個月。巡捕營兵穿用,將所管把總,每事罰俸三個月,犯二次,將叅將、遊擊罰俸三個月。 内府佐領人越分穿用,佐領家長亦照外佐領、驍騎校治罪,領催亦不准折贖,鞭責五十。直隸各省軍民越分穿用,該督捲、提鎮照都統、副都統治罪。 藩臬二司道副將、叅將,照叅領治罪。府、州、縣官並遊守等官,照佐領、驍騎校治罪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黄色、秋香色五爪龍縀、立龍挾團補服,及四爪暗蟒之四團補、八團補縀紗,官民不許穿用。其大臣、官員有特賜五爪龍衣服及縀定,無論色樣,俱許穿用。 若頒賜五爪龍縀、立龍縀,挑去一爪穿用。若官員、軍民人等有違定例濫用者,係官革職;平人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;失察官交該部議處,衣服入官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