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禮律 → Yi zhi 儀制 → Ni fumu fu sang 匿父母夫喪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一、官吏丁憂,除公罪不問外,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,依例勾問。 原條例。 一、内外官吏人等,例合丁憂者,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。關給内府孝字號勘合。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回。在外官吏人等,移文知會所在官司, 給引回還,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,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,取具官吏、里鄰人等結狀回報。如有詐冒,就便解部查實,仍以開喪月日為始, 不計閏二十七箇月服滿起復。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,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,咨送法司問罪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内外官員例合守制者,在經由該部具題,關給執照。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,回籍守制。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,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。 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,例應守制,開明呈報,如有詐冒,照律例治罪。得以聞喪日月為始,不計閏二十七箇月服滿起復。 若服满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,交該部照例議處。 原條例。 一、文職官吏人等,若將遠年亡故父母詐作新喪者,問發為民。若父母見在,詐稱死亡者,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。其父母喪,計原籍程途, 每千里限五十日。過限匿不舉哀、不離職役者,俱發邊外為民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