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禮律 → Yi zhi 儀制 → Ni fumu fu sang 匿父母夫喪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,與父母同。及夫之喪,匿不舉哀者,杖六十,徒一年。若喪制未終,釋服從吉,忘哀作樂及叅預筵宴者,杖八十。 若聞期親尊長喪,匿不舉哀者,亦杖八十。若喪制未終,釋服從吉者,杖六十。〇若官吏父母死,應丁憂,詐稱祖父母、伯叔、姑、兄妹之喪, 不丁憂者,杖一百,罷職役不敍。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,或父母已發舊喪詐稱新喪者,與不丁憂罪同。 有規避者,從其重者論。〇若喪制未終,冒哀從仕者,杖八十。亦罷職。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,各與同罪,不知者,不坐。 〇其仕宦遠方丁憂者,以開喪月日為始。奪情起復者,不拘此律。 原例。 一、内外官員例合守制者,在内經由該部具題,關給執照。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,回籍守制。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,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。 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,例應守制,開明呈報,如有冒,照律例治罪。俱以聞喪月日為始。在外旗員丁憂,以赴部驗到日為始, 不計貿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。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,交該部照例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内外官員例合守制者,在内經由該部具題,關給執照。在外經由該撫照例題咨,回籍守制。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。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。 將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與為所後父母,例應守制,開明呈報。如有冒,照律例治罪。俱以聞澳月日為始,不計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。 若服滿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,交該部照例議處。 删除。一、凡在籍新選縣丞、雜職等官,於領憑之時有呈報丁憂終養等情,該地方官確查出具印結,報部開缺。 倘報部之後,有假等弊别經發覺者,將提報之員照規避例革職。出結之地方官叅處,承辦之經承照不首告律,杖一百。 至州、同州、判在部投供候選及縣丞、雜職等官,因事離任赴部另補者,如掣籤之後呈報丁憂,務令取具同鄉京官印結,呈明吏部開缺, 仍行原籍地方官查明,出具印結,報部存案。倘地方官並不確查,任聽書吏朦混作弊,事發將本身並出結之同鄉京官及該地方官吏,俱照例議處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。揑報混結處分應載吏部《處分則例》。至經承如有知情及舞弊之處,自應照例治罪,不必另立例款,無庸纂入。 一、官吏丁憂,除公罪不問外,其犯罪及係官錢糧,依律勾問。 一、凡文武生員及舉貢監生,遇本生父母之喪,期年内不許應該科兩考及鄉會二試。其童生,亦不許應府、州、縣及院試。 有隱匿不報、朦混干進者,事發照匿典例治罪。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。 一、凡官員出繼為人後者,於起文赴部選補之時,即將本生三代姓氏、存發一併開列。選補之後,即行知照該省。 如有出任之後,始行出繼歸宗者,即着該員取具本旗原籍印結,詳報咨部,改正三代。倘有臨時先謀出繼歸宗,預為發喪,戀職地步者, 一經發覺,將本官照匿喪例革職,不准原赦。共同出結之旗籍各官,俱交該部,照例議處。其共同具結之鄰族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