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守邊將領私自使令軍入於未附外境擄掠人口、財物者,將领杖一百,罷職,發附近充軍。所部聽使武官及管隊,遞减一等, 並罪坐所由,使令之人。軍人不坐。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使令,私出外境擄掠者,為首,杖一百;為從,杖九十。 因擄掠而外境人,為首者,斬監候;為從,杖一百。其擄掠傷人為從,併不傷人首、從俱發邊遠充軍。 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,杖六十,畱任。其邊境城邑有贼出没,乘機領兵攻取者,不在此限。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,不分首從,皆斬監候。 本管頭目鈐束不嚴,杖八十,畱任。其将领軍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擄掠之情故縱者,各與犯人同罪,至死减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5

删除。一、土官、土舍縱容本管土民頭目為盗,聚至百人,殺擄男、婦二十名口以上者,問罪,降一級。加前數一倍者, 奏請革職。另推土人信服親屬、土舍襲替。若未動官軍,隨即擒 獲解官者,准免本罪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例。 一、凡領兵王、貝勒、將軍,借通賊為名,燒燬良民廬舍,擄掠子女、財物者,領兵將軍、叅贊大臣及營總等,俱革職。係王、貝勒,交宗人府從重治罪, 叅領以下官免議。若分兵征進,有犯前項罪名者,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,俱革職。至於官員、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,係官,革職, 係護軍、領催兵丁,鞭一百。係厮役,正法。若厮役之主知情者,鞭一百,係官,革職;不知情,降二級。所管叅領以下官員各降四級,營總降二級。 其搶掠攜帶男、婦人口,仍追出,給還完聚。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叅,别經發覺者,該督撫俱行革職。

條例/tiaoli 7

修改。 一、凡領兵王、貝勒、將軍,借通賊為名,燒燬良民盧舍,搶擄子女、財物者,領兵將軍、叅贊大臣及營總等,俱交部議處。係王、貝勒, 交宗人府從重治罪,叅領以下官免議。若分兵征進,有犯前項罪名者,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,俱交部議處。至於官員、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, 係官,交部議處;係護軍、領催兵丁,鞭一百。係廝役,正法。廝役之主知情者,鞭一百,係官,交部分别議處。所管叅領以下官員及營總,均交部議處。 其搶掠攜帶男、婦人口,仍追出,給還完聚。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叅,别經發覺者,該督撫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8

修併。 一、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,如借端需索,擾害番社,依嚇詐例計贓,從重論。無贓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,革退。該管官狥隱失察,交部分别議處。 此條社丁,禁止需索,係刑部議准定例:調臺兵丁,禁止需索,係户部議准定例。今併輯為一條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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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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