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

條例/tiaoli 9

删除。 一、凡領兵王、貝勒、將軍,借通賊為名,燒燬良民廬舍,搶掠子女、財物者,領兵將軍、叅贊大臣及營總等,俱交部議處。係王、貝勒,交宗人府從重治罪, 叅領以下官免議。若分卷之四十五兵律政下兵征進,有犯前項罪名者,統兵將領及分管兩翼官並管領旗分官,俱交部議處。至於官員、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, 係官,交部議處,係護軍、領催兵丁,鞭一百。係厮役,正法。若厮役之主知情者,鞭一百,係官,交部分别議處。所管叅領以下官員及營總,均交部議處。 其搶掠攜帶男、婦人口,仍追出,給還完聚。若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叅,别經發覺者,該督撫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0

續纂。 一、凡出征官員、兵丁,除有不遵紀律,欺壓良民,肆行擄掠子女者,仍按律治罪外,其於凱撤回營之日,沿途遇有良民子女,並非逃失, 該官兵等强行攜帶者,即照於已附地面擄掠人口律治罪,如攜帶逃失良民子女,照收畱迷失子女律治罪。其攜帶人口有親屬者,追出,給還完聚; 無親屬者,交地方官妥為撫恤。如有攜帶逆犯家屬,例應緣坐者,除該家屬仍照例緣坐外,該官兵等訊明知係逆犯家屬,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; 若訊不知情及攜帶不應緣坐之逆犯之家屬,均仍以攜帶逃失子女論。跟役如有犯,照兵丁一律辦理。領兵之該管官、跟役之家長知情故縱者,與同罪。 失察者官員,交部分别議處。兵丁鞭責發落。能自查出究辦者,免議。若出征官兵於經過地方,私自典買人口,均照不應重律,係兵,杖八十; 係官,交部議處。失察各官,照例减等議處。典買人口,追出入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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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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