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un zheng 軍政 → Jibian liangmin 激變良民 → Qianlong wu 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| |
Qianlong wu 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續纂。 一、凡刁惡之徒,聚眾抗官,地方文武官弁,即帶領兵壯迅往擄捉,如稍有遲延者,即照定例嚴議。其擄捉之時,該犯即俯首服罪,不敢抗拒,應分别末减。如該犯等持仗抗拒,許文武官帶同兵壯持械擒挐;若聚眾之犯並未執有器械,文武官縱令兵壯殺傷者,嚴加議處。 原例。 一、直省刁惡頑梗之輩,假地方公事,强行出頭,逼勒平民約會抗糧,聚眾聯謀斂錢搆訟,抗官塞署,或有寃抑不於上司控告,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,地方官與同城武職,無論是非曲直,挐解審究。為首者,照光棍例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。其逼勒同行之人,各杖一百。承審官若不將實在為首之人擬罪,混行指人為首者,革職,從重治罪。其同城專汛武職不行擒挐,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,俱革職。其該管之文武上司官,徇庇不即申報,該督撫、提鎮如不行題叅者,俱交該部照例議處。 一、福建地方,如有借事聚眾罷市、罷考、打官等事,均照山陝題定光棍之例, 分别治罪。其不行查拿之文武官弁,亦俱照例議處。 一、凡直省刁民,因事鬨堂塞署、逞兇毆官,聚眾至四五十人者,為首,依例斬决,仍照强盗殺人例,梟示。其同謀,聚眾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,雖屬為從,其同恶相濟,番與首犯無異,亦應照光棍例,擬斬立決;其餘從犯,照例擬絞監候。被脅同行者,照例各杖一百。如遇此等案件,該督撫先將實在情形奏聞,嚴飭所屬立拏正犯,速訊明確,分别究擬。如實係首惡、通案渠魁,該督撫一面具题,一面將首犯於該地方即行斬梟,並將犯事緣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,遍貼城鄉,俾愚民咸知儆惕。如承審官不將首犯究出,混指他人為首,因而坐罪,及差役誣挐平人,株連無干,濫行問擬者,嚴叅治罪。該督撫一併交部嚴加議處。 修併。 一、直省刁民,假地方公事,强行出頭,逼勒平民約會抗糧,聚眾聯謀斂錢搆訟,及因事鬨堂塞署,罷考、罷市,逞兇毆官,並或果有寃抑不於上司控告,擅自聚眾至四五十人者,為首,斬决,梟示。其同謀聚眾轉相約下手毆官者,雖屬為從,但同恶相濟,與首犯無異,亦擬斬立決;其餘從犯,俱擬絞監候。被脇同行者,各杖一百。如遇此等案件,該督撫先將實在情形奏聞,嚴飭所屬立拏正犯,速訊明確,分别究擬。如實係首恶、通案渠魁,該督撫一面具題,一面將首犯於該地方即行斬,並將犯事緣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,遍貼城鄉曉諭。若承審官不將實在為首之人究出擬罪,混行指人為首,因而坐罪,並差役誣挐平人,株連無干,濫行問擬者,嚴叅治罪。該督撫一併交部嚴加議處。至刁民滋事,其同城武職不行擒挐,及該地方文職不能彈壓撫恤者,俱革職。該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報,該督撫、提鎮不行題叅,俱交部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