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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24 |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原律。 凡管軍百户及總旗、小旗、軍吏,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,或私種田土,或隱占在己使唤,空歇軍役,不行操備者,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数,一名,杖八十, 每三名一等,畢止杖一百,罷職,充附近軍。若受財賣放者,以枉法從[重]論(重)。所隱縱放、隱占、賣放各項軍人,並杖八十。若私使出境, 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,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。至三名者,絞監候。本管官吏知情容隱,不行舉問及虚作逃亡,共同報官者,與犯人同罪。 至死减一等。 若小旗、旗、百户縱放軍人,其本管指揮、千户、鎮撫當該首領官吏,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,及指揮、千户、鎮撫故縱軍人,其百户、總旗、小旗知而不首告者, 罪亦如之。私使軍人出境,官吏不行舉間之律。〇若鈐束不嚴,原無縱放、私使之情,致有違犯,或出百里,或出外境,私自歇役, 及原無知情容隱,止失於覺舉者, 小旗名下一名,總旗名下五名,百户名下十名,千户名下五十名,各笞四十;小旗名下二名,總旗名下十名,百户名下二十名,千户名下一百名者,各笞五十, 並附過還職。不及數者,不坐。〇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,不曾隱占歇役防廢操備者,一名,笞四十,每五名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〇並每名計一日, 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。〇若有吉兇借使者,勿論。 凡管軍千總、把總及管隊、軍吏,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,或私種田土,或隱占在己使唤,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, 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, 一名,杖八十,每三名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,罷職。若受財賣放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所隱縱放、隱占、賣放各項軍人,並杖八十。若私使出境, 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, 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。至三名者,絞監候。本營專管官吏知情容隱,不行舉間及處作逃亡,共同報官者,與犯人同罪。罪止杖一百,發邊遠充軍。 若管隊、把總、千總縱放軍人,其本營專管官吏,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,及本營專管官故縱軍人,其千總、把總、管隊知而不首告者,罪亦如之。 私自出境而不首告者,同罪。〇若鈐束不嚴,原無縱放、私使之情,致有違犯,或出百里,或出外境,私自歇役, 及原無知情容隱,止失覺舉者,管隊名下一名, 把總名下五名,千總名下十名,本營事管官名下五十名,各笞四十;管隊名下二名,把總名下十名,千總名下二十名,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,各笞五十,並畱任。 不及數者,不坐。〇若武職官私家役使軍人,不曾隱占歇役妨麼操備者,一名,笞四十,每五 名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〇並每名計一日,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。〇若有吉兇借使者,勿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