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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Bing lü 兵律 → Jun zheng 軍政 → Zongfang junren xieyi 縱放軍人歇役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改律。凡管軍千總、把總及管隊、軍吏,縱放軍百里之外買賣,或私種田土,或隱占在已使唤,空歇軍役不行操備者, 計所縱放及隱占之軍數,一名,杖八十,每三名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,罷職。若受財賣放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所隱縱放、隱占、賣放各項軍人,並杖八十。 若私使出境,因而致死或被賊執者,杖一百,罷職,發邊遠充軍。至三名者,絞監候。本營專管官吏知情容隱,不行舉問及虚作逃亡,共同報官者, 與犯人同罪。至死减一等。若管隊、把總、千總縱放軍人,其本營專管官吏,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,及本營管官故縱軍人, 其千總、把總、管隊知而不首告者,罪亦如之。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,同罪。〇若鈐束不嚴,原無縱放、私使之情,致有違犯, 或出百里,或出外境,私自歇役,及原無知情容隱,止失覺舉者,管隊名下一名,把總名下五名,千總名下十名,本營專管官名下五十名, 各笞四十;管隊名下二名, 把總名下十名,千總名下二十名,本營專管官名下一百名,各笞五十,並畱任。不及數者,不坐。若武職官私家役使軍人,不曾隱占歇役防廢操備者, 一名,笞四十,每五名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〇並每名計日,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。若有吉兇借使者,勿論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各處鎮守、總兵官,跟隨軍伴二十四名;協守、副總兵,二十名;遊擊、將軍、分守、叅將,十八名;守備官,十二名;都指揮,六名;指揮,四名; 千百户、鎮撫,二名;不管事者,一名。但有額外多占正軍至五名、餘丁至六名以上,俱問罪,降一級;正軍六名以上、餘丁十名以上,降二級; 正軍十名以上、餘丁二十名以上,止於降三級。其實放軍人,包納月錢者,正軍五名至十名、餘丁六名至二十名,俱問罪,照前分等降級。 若正軍至二十名以上、餘丁至三十名以上,俱罷職,發邊衛充軍。其侵占、更放紀錄幼軍者,照餘丁例;役占、賣放備邊壯勇者,照正軍例,各擬斷。 律七名以上充軍,例止降級,有犯者宜從例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賣放併役占軍人,二罪俱發,其實放已至十名以上,役占不及數者,依賣放例,罷職充軍。役占已至十名以上,賣放不及數者,依役占例,降三級。 賣放、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,從重發落;俱不及十名者,併數通論,降級。役占軍人五名,又占餘丁十名,及包納月錢滿數者,從重降級,仍發立功,滿日, 照所降品級於原衛衛所帶俸差操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圈子手,併皇城内外守衛宮士及紅盔將軍,下班之日,其本管官員及守門官、把總、指揮等官,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,違者,叅問。 雖不係自己占用,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軍士下班之日,其本管官員不許擅撥與人做工等項役使,違者,叅間。雖不係自己占用,亦照私役軍人事例發落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