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原改律。凡官軍已承調遣,從軍征討,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,初犯,杖一百,仍發出征;再犯者,絞監候。知在逃之情窩藏者,不問初犯、再犯,杖一百,充軍。原籍及他所之里長知而不首者,一百。若征討事畢,軍還宫軍不同振威而先歸者,减在逃五等;因而在逃者,杖八十。若在京軍人逃者,初犯,杖九十。各處守禦城池軍人逃者,初犯,杖八十,俱發充伍;再犯,不問京、外,並杖一百,俱發邊遠充軍;三犯者,絞監候。知在逃之情窩藏者,與犯人同罪,罪止杖一百、充附近軍。不在邊遠、處統之限。里長知而不首者,各减窩藏二等。其從征軍與守集軍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,各随所犯次數,與同罪,罪止杖一百,罷職,附近充軍。其征守在逃官軍,自逃日為始,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,不問初犯,再犯,免罪;若在限外自首者,减罪二等。但 於隨處官司首告者,皆得准理。准免罪及滅罪行等。若各營軍人不着本伍,轉投别營當軍者,同逃軍論。或初犯、再犯皆依上文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軍官、軍人遇有征調,點選已定,至期起程,不問已未關給賞賜,若有避難在逃者,依律問斷。其征期已改,送兵部編發宣府、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,滿日,放回原衛還職著役。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,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,處絞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内外潛住者,初犯,打七十;再犯,打一百,送操事例發落。官旗無力納贖者,就在原問衙門,單衣决打。若逃回原籍、原衛者,以越關論。其在逃三次者,不分革前、革後,各免决打、納續。京衛調外衛,外衛調邊衛,俱帶俸食糧差操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京外營官,不用心鈐束部伍致有營兵私逃者,交該部,將專管、兼轄官分别罰俸;若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,將專管、兼轄官分别降調畱任,統轄官罰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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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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