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9

續纂。 一、凡駐防兵丁逃走,除照例報部外,該駐防處開明逃人年貌,知照該犯本旗及沿途有滿洲兵丁處所並附近省分一體嚴挐,其窩家人等及失察各官,均照例究治。

條例/tiaoli 10

續纂。 一、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回者,擬斬立決。其跟隨之奴僕、雇工,有偷盗馬匹、軍器及衣服、銀兩潛逃者,亦擬斬立決,並令步軍統領及沿途各督撫嚴行緝拏,獲日即於本地方正法: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之奴僕、雇工人,仍照定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1

修改。 一、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回者,擬斬立決。其跟隨之奴僕、雇工,有偷盗馬匹、軍器及衣服、銀兩潛逃者,亦擬斬立決,並令步軍統領及沿途各督撫嚴行緝拿,獲日即於本地方正法;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之奴僕逃回者,挐送墩門,俟大兵凱旋之日,訊問伊主,情願領回者,鞭一百,刺字,取具保結給領;不願領回者,發黑龍江等處,給披甲之人為奴。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之雇工逃回者,如所雇係旗下家奴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,刺字,交還本主;如所雇係民人,刺字,解回原籍,杖一百,徒三年,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,給還原主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派往伊犁等處换防、種地之滿、漢各項兵丁,遇有中途及在原派地方逃避者,一經挐獲,即行正法。如有自行投回者,枷號兩箇月,鞭一百,交與該管官嚴行約束,充當苦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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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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