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19

原例。 一、隨征兵丁自軍前逃回者,擬斬立決。其跟隨之奴僕、雇工有偷盗馬匹、軍器及衣服、銀兩潛逃者,亦擬斬立決,並令步軍統領及沿途各督撫嚴行緝挐,獲日即於本地方正法。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之奴僕逃回者,送墩門,俟大兵凱旋之日,訊問伊主,情願領回者,鞭一百,刺字,取具保結給領;不願領回者,發黑龍江等處,給披甲之人為奴。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之雇工逃回者,如所雇係旗下家奴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,刺字,交還本主;如所雇係民人,刺字,解回原籍,杖一百,徒三年,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工值,給還原主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軍營脱逃兵丁,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,發往烏魯木齊等處,給種地兵丁為奴。如再脱逃拿獲,即行正法。若在軍務告成以後投首者,不得復援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21

一、凡軍警脱逃餘丁,在軍務未竣以前挐獲者,問擬斬罪,牢固監候。俟大功告成後,通行確查,將附近新疆、陕甘二省之人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,其餘各省俱發伊犁、烏魯木齊酌量安揷,面刺脱逃餘丁字樣。若在配復逃,請旨即行正法。其自行投首並篤疾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22

修改。 一、隨征兵丁自軍營脱逃被獲者,擬斬立決。其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,發往烏魯木齊等處,給種地兵丁為奴,若再脱逃挐獲,即行正法。若在軍務告成以後投首者,即照隨征兵丁脱逃例,擬斬立決,其應否照金川逃兵投首發遣新疆之處,臨時具奏,恭候聖裁。至跟隨之餘丁,有偷盗馬匹、器械及衣服、銀兩潛逃者,亦擬斬立決。其有投首,亦照兵丁投首,按軍務已、未告竣分别問擬。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潛逃之餘丁,在軍務未竣以前挐獲者,問擬斬罪,牢固監候。俟大功告成,通行確查,將附近新疆、陕甘二省之人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,其餘各省俱發伊犁、烏魯木齊酌量安揷。若在配復逃,請旨即行正法。如在軍務告竣以後挐獲者,亦照此分别省分改發之例辦理。其自行投首並篤疾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,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,給還原主。

條例/tiaoli 23

删除。一、廣東省盜賊投撫分發入伍壯丁,初犯脱逃,如原犯之罪在軍流以上,俱面刺逃丁字樣,簽妻酌發雲、贵、川、廣極邊地方,足四千里,交地方官嚴行管束;若在徒杖以下者,照流犯在配脱逃例,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加徒三年。其鄰族、保甲知情容隱者,照犯人原犯罪名,减一等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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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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