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官吏、旗校、舍餘、軍民人等,有引為事問發為民、充軍,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,各來京潛住者,問擬明白,除充軍並發邊外為民照逃例見刑律徒、流人逃條。改發外,文官降調者,革職,冠帶閒住;閒住者,發原籍為民;為民者,改發邊外為民。武官帶俸者,革職,隨舍餘食糧差操;原隨舍食糧差操者,發邊衛差操。其知情容畱潛住之人,各治以罪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一、關隘引送邊外、邊衛逃軍過關,並把守盤詰之人賣放者,俱問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

現行例。 一、凡砍木、燒炭之人,工部每人各給票一張,令其前去。工部仍照例查收換給。八旗口外一應有地之人,如有將口内之人每年雇去種地者,令其雇種。將所雇之人,户部各給票一張,令其出口,仍令户部查收。若口外無票行走之民,令各處查挐。八旗口外居住莊頭等,去到别旗村内打牲及在山峪中搭窩鋪打牲之人,隱匿不挐,或被旁人出首,或被巡察之人挐獲者,將不行捉拏之人交與看口章京,解送刑部,從重治罪。革去莊頭,交與伊主另换。若不更换,仍畱復犯事者,將伊主一併交與該部治罪。古北口、喜峰口居住驛站之人,將伊等附近地方别處人來打牲,及在山峪中搭窩鋪打牲者,查挐送與看口章京,轉送該部,從重治罪。如驛站之人隱匿不逐,並不查挐,及會同去拏匪之人不去同挐者,或被旁人出首挐獲,將驛站章京頭目、隱匿之人一併交與該部,從重治罪。若將無票之人、巴林翁牛忒之莊頭等隱匿不逐,又不查挐,或被旁人出首者,將莊頭等交與理藩院,從重治罪。其雅度溝、黑山、度山、流河口、波羅河屯等處,謊稱砍木、燒炭起票轉賣,及匪人買票帶在身邊,存住莊村,並砍木、燒炭之人有違禁放鳥槍行走者,挐送各該部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雇請口内之人往口外種地,及砍木、燒炭者,戶、工二部照例給票出口,回日仍察收。無票之人,令各處察挐。若揑稱雅圖溝、波羅河屯等處砍木、燒炭名色,起票前往,而轉賣與人,及買者一併送該部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

現行例。 一、遵旨會議凡無票私出口外之民,責四十板,並妻及未分家之子發往烏喇、寧古塔等處,給與窮披甲為奴等因具題,奉旨依議。民人停其發往烏喇、寧古塔,著在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揷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,杖一百,並妻發往山海關外遼陽等處安揷。

條例/tiaoli 7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湖廣沿邊苗民,俱以塘汛為界。民人責令有司詳查,苗人責令遊巡官員詳查。若民人無故擅入苗地,照私越冒度關津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苗人無故擅入民地,亦照民例充徒。内地該管各官失於覺察,照姦細出入境内不能查獲例議處。該管上司亦照例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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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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