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9

原例。一、除實犯反逆案內之親屬仍照律緣坐外,其有人愚妄,或希圖誆騙財物,興立邪敎及挾仇編造邪說,煽惑人心,比照反逆定罪之案。若本犯之祖父、父母及親伯叔審係知情者,仍照律辦理。其訊明實不知情,即概予省釋,不必依律緣坐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姦徒懷挾私嫌,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,冀圖誣陷之案,除本犯按律問擬外,其中應行緣坐人犯内,如有即係被該逆犯傾陷之人,概行省釋,不得以緣坐律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11

修併。 一、除實犯反逆及糾眾戕官反獄,倡立邪敎傳徒惑眾滋事案內之親屬,仍照律緣坐外,其有人本愚妄,書詞狂悖,或希圖誆騙財物,興立邪敎,尚未傳徒惑眾;及編造邪說,尚未煽惑人心;並姦徒懐挾私嫌,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,冀圖誣陷,比照反逆及謀叛定罪之案,正犯照律辦理,其家屬一概免其緣坐。

條例/tiaoli 12

原例。 一、凡反逆案内干連流犯並妻子,俱流徙烏喇地方。如本犯身故,有子者,其妻仍同流;無子者,免流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反逆案律應緣坐男犯,除十六歲以上仍照律例辦理外,如犯事時年未及歲,並不知情者,送交內務府閹割,派在外圍當差,不許日久漸移内圍。其年在十歲以下者,牢固監禁,俟至十一歲時解京,送內務府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4

修併。一、反逆案内律應緣坐人犯,十六歲以上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達呼爾為奴。其緣坐婦女及男年十歲以下,交值年旗酌給有力之满洲、蒙古、漢軍大臣文職三品、武職二品以上官員為奴。如在十一歲以上、十五歲以下者,牢固監禁,俟成丁時,發往伊犂、烏魯木齊等處安揷,令該將軍等嚴加管束。其知情不首干連人犯,仍依律擬流。

條例/tiaoli 15

續纂。 一、反逆缘坐案内給功臣為奴人犯,除有脱逃干犯别情照例從重辦理外,其有伊主呈明不能養贍,訊無别情者,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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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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