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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 dao shang 賊盜上 → Moufan dani 謀反大逆 →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| |
原例。一、除實犯反逆案內之親屬仍照律緣坐外,其有人愚妄,或希圖誆騙財物,興立邪敎及挾仇編造邪說,煽惑人心,比照反逆定罪之案。若本犯之祖父、父母及親伯叔審係知情者,仍照律辦理。其訊明實不知情,即概予省釋,不必依律緣坐。 一、姦徒懷挾私嫌,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,冀圖誣陷之案,除本犯按律問擬外,其中應行緣坐人犯内,如有即係被該逆犯傾陷之人,概行省釋,不得以緣坐律問擬。 修併。 一、除實犯反逆及糾眾戕官反獄,倡立邪敎傳徒惑眾滋事案內之親屬,仍照律緣坐外,其有人本愚妄,書詞狂悖,或希圖誆騙財物,興立邪敎,尚未傳徒惑眾;及編造邪說,尚未煽惑人心;並姦徒懐挾私嫌,將謀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,冀圖誣陷,比照反逆及謀叛定罪之案,正犯照律辦理,其家屬一概免其緣坐。 原例。 一、凡反逆案内干連流犯並妻子,俱流徙烏喇地方。如本犯身故,有子者,其妻仍同流;無子者,免流。 一、反逆案律應緣坐男犯,除十六歲以上仍照律例辦理外,如犯事時年未及歲,並不知情者,送交內務府閹割,派在外圍當差,不許日久漸移内圍。其年在十歲以下者,牢固監禁,俟至十一歲時解京,送內務府辦理。 修併。一、反逆案内律應緣坐人犯,十六歲以上者,發往黑龍江,給索倫達呼爾為奴。其緣坐婦女及男年十歲以下,交值年旗酌給有力之满洲、蒙古、漢軍大臣文職三品、武職二品以上官員為奴。如在十一歲以上、十五歲以下者,牢固監禁,俟成丁時,發往伊犂、烏魯木齊等處安揷,令該將軍等嚴加管束。其知情不首干連人犯,仍依律擬流。 續纂。 一、反逆缘坐案内給功臣為奴人犯,除有脱逃干犯别情照例從重辦理外,其有伊主呈明不能養贍,訊無别情者,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