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凡常人捕獲强盗一名、竊盜二名,各賞銀二十兩;强盗五名以上、竊盜十名以上,各與一官,名數不及,折算賞銀,應捕人不在此限。强、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,無主者,没官。若諸人典當、收買盜賊贓物,不知情者,不論,止追原贓,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改條例。 一、强、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,無主者,没官。若諸人典當、收買盜賊贓物,不知情者,不論,止追原贓,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强、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,不准首。家人共盗,以凡人首、從論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强盗殺傷人,放火燒人房屋,姦污人妻女,打劫牢獄、倉庫,及干係城池、衙門,並積至百人以上,不分曾否得財,俱照得財律,斬,随即奏請審決梟示。若止傷人而未得財,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。凡六項有一於此,即引梟示。隨犯摘引所犯之事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響馬强盗,執有弓矢、軍器,白日邀刦道路,贓證明白,俱不分人數多寡,曾否傷人,依律處決,於行刦去處梟首示眾。如傷人不得財,依白晝搶奪傷人,斬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條例。 一、凡捕獲强盗,不許私下擅自拷打,俱送問刑衙門,務要推究得實,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,一體重罪不饒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强盗必須審有贓證明確,及係當時見獲者,照例即决。如贓跡未明,招扳續經涉於疑似者,不妨再審。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强盗,務要審有職證,方擬不時處決,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,年久無獲,贓亦花費,夥賊已决無證者,俱引監候處決。

條例/tiaoli 8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投首之賊,借追贓名色將平人揑稱同夥,或挾讎攀害,或索詐財物,不分首、從,得與未得財,皆斬立決。

條例/tiaoli 9

現行例。 一、凡一應强盗重案,捕官挐獲之日交與印官審理,不許捕官私審。至於未審之時承問官即驗有無傷痕,如有傷者,即將捕役詳審,照例懲治;如果無傷者,必於招内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。如有疎忽不開,扶同隱諱,及縱容捕官私審盗案者,該督、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叅,交與吏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0

現行例。 一、番役人等捉獲强盗先送官審,不許私行取供,違者,於本衙門枷號一個月,責四十板,革役。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,從重科罪。至於妄用腦箍、毛竹、連根、大板及竹籤、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,以故殺論,不准援赦,其初招已定,不許續扳。

條例/tiaoli 11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强盗重案交與印官審鞫,不許捕官私行審訊、番捕等役私拷取供。違者,捕官叅處,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革役。如得財及陷無辜者,從重科罪。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,若果無傷,必於招内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。若疎忽不開,扶同隱諱,及縱容捕官私審者,將即印官題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2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失主所報盜數存案,不為確數,以初獲强盗嚴審供出盗數乃為實盗之盗。若限内不能挐獲正盗者,仍照定例處分。

條例/tiaoli 13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夥盜數目以初獲强盗所供為確,初招既定,不許續扳。

條例/tiaoli 14

現行例。 一、賊盜見獲之贓,各令失主認領外,如不足原失之數,或賊花費已盡,將無主之贓賠補失數,餘剩者入官。如仍不足,將盗犯家產變價賠償。

條例/tiaoli 15

現行例。 一、被盗失主將劫去財物逐細列單,照遠近速行報官,後補之單不算。原失贓物必報明該地方官差、捕員眼同起認,查對失單。若捕役私起贓物者,從重科罪。如挐賊之役借尋賊贓,不論有無當票,但指失單所載逐店搜察,又嘱賊扳指某某收頓,有將賊己物坐贓,買物栽贓,混認瞞賊等弊,承問各官不加嚴察,不行評審,各該督、撫不行嚴飭,承問各官及不行題叅者,俱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6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失主呈報失單,須逐細開明報官,不准續行補報。至所失贓物,必須地方官差、捕員眼同起認。如捕役私起贓物,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,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,或將賊犯己物作為贓,或買物栽贓,或混認瞞贓等弊事發,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,承問官不嚴禁詳審,該督、撫不嚴飭題叅,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7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人擒挐强盗受傷者,照律賞銀二十兩外,驗明傷痕等第,給與賞賜。如凡强盗公行打劫人家,鄰佑協同挐獲者,照依拏獲强盗給賞。如知强盗公行打劫,鄰佑不行挐獲者,杖八十。

條例/tiaoli 18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常人或鄰佑或失主家人挐獲强盗一名,賞銀二十兩。又能多拏者,照數給賞。其賊犯拒捕,挐獲之人被傷者,另户之人,照軍傷頭等傷赏銀五十兩,二等傷四十兩,三等傷三十兩,四等傷二十兩,五等傷十兩。若係家人,亦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二十一兩,二等傷十四兩,三等傷七兩,四等傷四兩,五等傷二兩。此所收銀之處交與兵部分别傷等,將兵部無主馬匹等件變價給賞。在外者,將各州、縣審給無主賊贓等物變價給赏。

條例/tiaoli 19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三十一年九月内,刑部為挐獲强盗事具題。奉旨:三法司核擬具奏這挐賊被傷營兵,着兵部驗明,照禄旗陣傷例給賞。嗣後官員、兵丁有擒挐盜賊中傷及傷亡者,俱着照禄旗陣傷、陣亡例分别具奏給賞。餘依議。

條例/tiaoli 20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三十三年十月内,刑部等衙門為題報搜剿海寇事具題,奉旨:各處汛防官兵捕縱盜賊被傷致死者,應給與身價銀兩,爾部會同兵部一併定例議奏。欽此。查兵部定例內開陣亡死難者,副將給銀六百兩,叅將給銀五百兩,遊擊、都司四百兩,都司、僉書三百五十兩,守備三百兩,守禦所千總二百五十兩,衛千總二百兩,營千總一百五十兩,把總一百兩,馬兵七十兩,步兵五十两。兵丁若無妻子親屬,給銀無承受之人,每人給銀二兩,交付該督、撫、提鎮、委官致祭。中傷者,頭等傷給銀三十兩,二等二十五兩,三等傷二十兩,四等十五兩,五等十雨等語。又定例官兵擒拏盜賊,中傷者,照绿旗陣傷例赏給等語。據此,嗣後內外官兵擒挐盜賊被傷致死者,照此例給賞。中傷者,照绿旗陣傷例給賞等因具題。奉旨:依議。

條例/tiaoli 21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强盗行刦,鄰佑知而不協拏者,杖八十。如鄰佑或常人或失主家人挐獲一名者,賞銀二十兩;多者,照數給賞。受傷者,移送兵部驗明等第,照另户及家僕軍傷例,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赏。其在外者,以各州、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。如各汛防官兵捕賊受傷者,照绿旗陣傷例分别給賞。被傷身亡者,亦照樣旗陣亡例分别給與身價銀兩。

條例/tiaoli 22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昌平等十二城、德州等四城,兵一二人為盜,將該管蘇喇章京罰俸一年,防守尉罰俸九個月;三四人為盜者,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一級調用,防守財罰俸一年;五六人為盜者,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二級調用,防守尉降一級調用;十人以上為盜者,將該管蘇喇章京革職,防守尉降二級調用。其披甲家人一二名為盜者,將伊主鞭一百;三四人以上為盜者,枷號一個月,鞭一百,該管蘇喇章京罰俸六個月,防守財罰俸三個月。章京家人一二名為盗者,將章京罰俸一年,三四人為盜者,降一級調用;五六人以上為盜者,降二級調用;十人以上為盜者,革職。奉天、寧古塔、江寧、西安、杭州、京口等省城兵丁及官員家兵人、家人為盜者,俱照此例擬罪。披甲家人為盜者,將賊主嚴行治罪,將該管章京、防守尉擬罪之處亦照此例。將軍、副都統等係管聚兵、披甲家人為盜者,免議。將軍、副都統、防守尉等家人為盜者,俱照各章京家人為盜例擬罪,佐領、蘇喇章京、驍騎校俱照各城守蘇喇章京擬罪,固山大管旗、叅領俱照防守財擬罪。其統轄將軍、副都統等伊等所管兵一、二、三人為盗者,罰俸三個月;四、五、六人為盜者,罰俸六個月;七人以至十人為盜者,罰俸九個月;十一人以至十五人為盜者,罰俸一年;十六人以至二十人為盜者,降一級畱任;二十一人以上至三十人為盜者,降二級畱任;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,降三級調用。該管官員查獲者,免罪。

條例/tiaoli 23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各省駐防及昌平、德州等處駐防旗下兵丁為盜者,將軍以下及城守尉、防守尉等官俱交該部照例議處。該管官察獲者,免議。其兵丁之家人為盜者,一名以上,本主鞭一百;三名以上,枷號一個月,鞭一百。該管各官交該部照例議處,將軍、都統、城守、防守尉等免議。如將軍以下駐防官員家人為盜者,本主交該部照例議處,該管各官俱免議。

條例/tiaoli 24

現行例。 一、失主報盗,止許到官聽審一次,認贓一次,所認贓物即給主寧家,不許往返拖累。違者,將承審官嚴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5

現行例。 一、旗人以竊為强,並無被劫謊稱被劫報部者,行文該撫審實,將謊報之人鞭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26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以竊為强,或並無被劫謊稱被劫報官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27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地方官員審理强盗,贓證明白並造意為首之盗犯,彼時即拿獲者,仍照律擬斬具題。如造意為首之盗脱逃,見獲盜犯俱係為首之盗犯糾約同行者,將獲盜犯俱行羈禁,詳審首盗脱逃去處。凡盗犯俱係同謀相商始行刦掠,其窩藏之處沒有不知,若供出為首盗犯拿獲,將所供之盗犯免死,發與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此詳審為首盗犯限一年緝獲,如限内不獲,將見獲盜犯仍照律擬斬具題。若有强盗殺傷人,放火燒人房屋,姦污人妻女,打劫牢獄、倉庫及干城池、衙門等事,仍照律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28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强盗除殺人、放火等六項外,若造意為首之盗脱逃,將夥盜監禁,令其供出首盗逃匿處所,限一年之内緝獲,限内不獲,將各盗照律題結。如供出首盗所在,即時挐獲者,供出之盗免死,發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29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江洋行大盗俱照響馬律梟首示眾。

條例/tiaoli 30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五十四年七月,刑部將强盗案件具題,奉上諭:着大學士等會同三法司將此内造意為首及殺傷人者,於各本案内一二人正法,餘俱照例减等發遣,逐一查明具奏。

條例/tiaoli 31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承緝各官務必獲盜首,如限内不獲盜首,雖獲盗過半,仍罰俸一年;再限不獲,罰俸二年;三限不獲者,降一級調用。如盗首果係病故,必須查驗確據方准免其處分。若有假借别州、縣所獲之盗指為本案盗首,别州、縣亦扶同搪塞,或先報盗首脱逃後仍在該地方隱匿,或捏報盗首病故後於别案發覺者,將從前假借扶同、隱匿揑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,照諱盗例革職。其鄰近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獲别案内首盗,質審明確者,該地方文武 官各加一級,兵役由巡撫酌量給賞,令原失事之地方文武官捐給。若原失事之文武官有已經離任者,令該撫暨武職統轄官捐給。若挐獲别案内夥盗者,按每二名紀錄一次。兵役辑獲夥盜者,按每三名給與半賞。至夥盜之内有首出盗首,即行挐獲者,全免其罪。若不在夥内之人首出盗首,即行挐獲者,地方官從優給賞。再各直省州、縣捕役務於本衙門額設工食,内每捕役一名將他役工食量為併給,使其養膳充裕。若挐獲盗首者,令州、縣官從優給賞。如盗首不獲,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。如獲盗過半之外又獲盜首,地方官亦酌量給貴。若州、縣賄盗狡供,輾轉行查,希圖銷案者,照易結不結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32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强盗案内未曾傷人者仍行减等發遣外,其凡傷烤事主者,無分傷之輕重,死與未死,均與造意之首盗一同正法。其竊盜臨時拒捕,有殺人者,照强盗律擬斬立決;若非金刃而傷輕平復者,照强盗自首律邊衛充軍;若自首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33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獲盜以初供為主,到案時即詳取確供申報。此後有陸續扳出與供出某案者,概不准行。至扳出夥盜之中有别處地方已經審實定罪者,行文取供,兩處供同即行定案,不必提審對質。如兩案犯罪輕重相等,及彼案罪輕、此案罪重者,即於彼獲本案歸結。如被獲本案罪輕而彼案重罪應正法者,既將供情關會明確,無庸解往彼縣,亦即於被獲處監禁,候彼案命下之日正法。若其間必須解質,該縣詳明各該歸上司嚴押解質,該上司勒限質明從重歸結。再押解中途致有脱逃者,將該縣照例議處,加級紀錄,不准抵銷。

條例/tiaoli 34

現行例。 一、凡長峪城、白羊城、横嶺城三處把總,輪流貼防懷柔地方,失事均照兼轄官例議處,贼犯令接管官辑挐。

條例/tiaoli 35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漕船被劫,運官受傷身死者,應照奉差官員被賊殺捕之例,將專汛官降二級調用,兼辖官降一級畱任。

條例/tiaoli 36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海洋緝賊,無論内外,獲賊一半者,應免其議處。至巡哨官巡期内並無失事而能舉獲以前盗犯,或本並無失事而能拿獲别汛盜犯十人以上者,俟審明盗供行刦洋面與年、月、日期相符,將分委總巡等官各紀錄一次,從前如有降俸之案准其開復。

條例/tiaoli 37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外委無品、俸禄百户、寨長有失事者,責四十板,革退,該地方文武各官另行委任。

條例/tiaoli 38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内洋失事,應照定例議處。若係外洋被劫,難定專汛,兼轄惟責之分委總巡題叅到日,限一年緝賊,如不獲,照村莊道路失事例將原叅分委總巡分别議處,贼犯令接管官照案緝獲。其失察出口、入口各官,仍照定例議處。如内洋失事揑稱外洋,查出將哨巡及專兼各官均照諱盗例處分。督、撫、提鎮不查明據實揭叅,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9

現行例。 一、凡盤獲形跡可疑之船,貨物、人數不符稅單牌票者,限三日確查,果係商船即速放行申報,賊船拿交地方官治罪。如巡緝官兵以賊船作為商船,照講盗例,革職。索取財物者,挐問商船作為賊船,照誣良為盗例,革職。索取財物者,拿問該管上司查出,免其議處,失察照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0

現行例。 一、凡京城前三門、關、厢失事,一年内緝獲一半者,專汛兼轄各官免其議處;不及一半者,仍照定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1

新改入現行例。 一、凡京城前三門、關、厢失事,一年内緝賊一半者,文武各官免其議處;不及一半者,仍照定例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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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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