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,皆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但得事主財者,不分首從,皆斬。雖不分贓,亦坐。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夥盜不行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若以藥迷人圖財者,罪同。但得財,皆斬。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,皆斬。監候。得財、不得財皆斬,須看臨時二字。因盗而姦者,罪亦如之。不論成姦與、否,不分首、從。共盗之人不曾助力,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,審確,止依竊盜論。分首、從,得財、不得财。其竊盜事主知覺,棄財逃走,事主追逐,因而拒捕者,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。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,杖七十;毆人至折傷以上,絞:殺人者,斬。為從,各减一等。凡强盗自首不實、不盡,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减等科之,不可以不應從重治罪。竊盜傷人自首,但免其盜罪,仍依鬥毆傷人律論。

條例/tiaoli 42

條例。一、強盜殺人,放火燒人房屋,姦污人妻女,打劫牢獄、倉庫,及干係城池、衙門,並積至百人以上者,不分曾否得財,俱照得財律,斬,隨即奏請斬決梟示。若止傷人而未得財,比照搶奪傷人律。凡六項有一於此,即引梟示。隨犯摘引所犯之事。

條例/tiaoli 43

一、凡響馬强盗,執有弓矢、軍器,白日邀劫道路,贓證明白者,俱不分人數多寡,曾否傷人,依律處決,於行刦去處梟首示眾。如傷人不得財,依白晝搶奪傷人,斬。

條例/tiaoli 44

一、凡江洋行大盗俱照響馬例,立斬梟示。

條例/tiaoli 45

一、凡響馬强盗,執有弓矢、軍器,白日邀劫道路,贓證明白者,俱不分人數多寡,曾否傷人,依律處決,於行刦處梟首示眾。如傷人不得財,依白晝搶奪傷人,斬。其洋行大盗俱照此例立斬梟示。

條例/tiaoli 46

一、凡沿邊、沿海地方,有窥探客商,包攬偷渡出境,過洋索取重利,中途復圖謀害,如被害已死,將同謀之人不分首、從,照江洋大盗例科;如被害未死,將為首者照强盗傷人例擬斬立決。其不傷人之犯,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减等例,刺面簽妻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。如不同謀又不下手,比照謀殺人已行未曾傷人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所得之贓分别入官、給主。經由出境偷渡地方之文武各官,照失察例交部議處。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47

一、强盗内有老瓜賊一種,甚為兇惡,或在客店内用悶香藥麵等物迷人取財,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。此種兇徒,挐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,照强盗得財律,不分首從皆斬。

條例/tiaoli 48

一、凡老瓜賊强盗等犯挐獲時,研審曾在某省、州、縣行刦有案,將盗犯不得解往他省,仍於被獲處監禁,關會行刦各案確實口供具題,於監禁處即行正法,仍知照他省原行刦之處張掛告示,諭眾知之。

條例/tiaoli 49

一、强盗内有老瓜賊,或在客店内用悶香藥麵等物迷人取財,或五更早起在路將同行客人殺害。此種兇徒,挐獲之日務必究緝同夥,並研審有無别處行刦犯案,將該犯不得解往他處,於被獲處監禁,俟關會行刦各案確實口供到日,審明具题,即於監禁處照强盗得財律,不分首、從皆斬,仍知照原行刦之處張掛告示,諭眾知之。

條例/tiaoli 50

一、凡强盗行刦被事主毆打,情急格殺事主之犯,仍照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,免其梟示。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因刑部題覆湖廣省盗犯鄧正一案,經九卿議覆,正被事主毆打,情急因而格殺事主,應仍照强盗得財例斬決,免其梟示等因,遵行在案。但查定例,强盜殺人,不分曾否得財,俱擬斬梟。蓋以盗犯夥眾行刦,復敢逞兇殺人,罪惡已極,故與放火、姦污等項一體梟示。若已將事主格殺,復以曾被事主毆打,遂得免梟,恐適開點盗狡供之弊,不足示儆。此條毋庸纂入。

條例/tiaoli 51

一、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,審非本案正盜,若其人素行不端,或曾經犯竊有案者,將捕役照誣良為盗例減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至其人本係良民,揑稱踪跡可疑,素行不軌,妄行挐獲,及雖犯竊有案,已改惡為善,人所共知,仍復妄挐,並所獲之人,不論平人、竊盜,私行拷打,嚇詐財物,逼勒認盗,及所緝盜案已獲有正賊,因夥盗未獲,將犯有竊案之人,敎供誣扳,濫竿充數等弊,俱照良為盗例治罪。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52

一、凡誣竊為盜,拿到案日,驗明並無拷逼情事,或該犯自行服,並有别故例應收禁,因而監聽者,將所誣挐之人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,俱照誣告致死律,擬絞監候。拷打致死者,照故殺律,擬斬監候。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53

一、捕役為盗,雖非造意為首,均照造意為首律,擬斬立決。其失察之該管官,交部議處。如該管官逼勒改供,或揑稱革役,該管上司不能查出,一併交部照例議處。如捕役與巨盗交結往來,奉差緝拿,走漏消息,及非伊承緝之案,漏信脫逃者,不分曾否得財,均照本犯之罪治罪。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54

一、承緝盜案汛兵,有審係分贓通賊者,均與盜賊同科,至死减一等。若知情故縱者,照窩主知情存畱例分别治罪。如並不知情,止係查緝不力者,照不應重律科斷。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55

一、旗下人在直省有犯强盗等項罪名,定擬重辟者,即在彼處正法。内有滿洲及另户之犯,仍行解部,解到繕寫綠頭牌,奏聞處決。其餘有犯,俱解部審理。

條例/tiaoli 56

一、凡各省駐防及昌平、德州等處駐防旗下兵丁,有為盜者,將軍以下及城守尉、防守尉等官俱交部照例議處。若該管官察獲者,免議。其兵丁之家人有為盜者,一名以上,本主鞭一百;三名以上,枷號一個月,鞭一百。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,將軍、副都統、城守尉、防守尉免議。如將軍以下駐防官員家人有為盜者,本主交部照例議處,該管各官俱免議。

條例/tiaoli 57

一、事主呈報强劫盗案到官,該管印官不論遠近,無分風雨,立即會同營武弁赴事主家,查驗前後出入情形,有無撞門、毁户,遺下器械、油捻之類,及事主有無拷燎、捆紮傷痕,併訊地鄰、更夫救護人等,有無見聞影響,當場訊取確供,填註通報文内,詳明該管各上司。倘印官不親請查驗,揑飾填報,照溺職律議處。該管道府、直隸州不揭報者,均照徇庇例議處。如印官公出,佐貳、捕官一面會同汛弁查驗,先行緝捕,一面申請鄰邑印官嚴加查驗,據實申報。倘鄰邑印官推諉不即赴驗,或將未曾目見之情形附會佐貳、捕官,揑作親驗者,將邑印官照庇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8

一、外地人民、行商、過客有失事者,責令居停,或令船户與事主一同據實報官。地方官即親請查驗,嚴緝務獲,追贓給主。倘商民有捏報等情,及地方官有隱諱抑勒、不行親驗等弊,俱照前例分别議處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9

一、事主報盗,止許到官聽審一次,認贓一次,所認贓物即給主寧家,不許往返拖累。違者,將承審官服加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0

一、事主呈報盗案失單,須逐細開明報官,不准續行補報。至所失贓物,必須地方官差補員眼同起認。如捕役私起贓物,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,或囑賊誣扳指稱收頓,或將賊犯已作贓,或買物栽贓,或混認瞞贓等弊,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,其承問官不嚴禁詳審,該督、撫不嚴飭題叅者,一併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1

一、事主呈報盗案失單,須逐細開明,如贓物繁多,一時失記,准於五日内續報。該地方官將原報、續報緣由於招内聲明,至獲盜起贓必須差委捕員眼同起認。如捕役私起贓物,或借名尋贓逐店搜察,或嘱賊誣扳指稱收頓,或將賊犯己物作贓,或買物栽贓,或混認瞞贓等弊,事發除捕役照律例從重問擬外,其承問官不嚴禁評審,該督、撫不嚴飾題叅者,一併交部議處

條例/tiaoli 62

一、强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,無主者没官。若諸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,不知情者,勿論,止追原贓,其價於犯名下追繳給主。

條例/tiaoli 63

一、賊盜見獲之贓,各令事主認領外,如不足原失之數,或贓花費已盡,將無主之贓賠補失數,餘剩者入官。如仍不足,將盗犯家產變價賠償。

條例/tiaoli 64

一、强竊盜賊見獲之贓,各令事主認領外,如不足原失之數,將無主贓物賠補,餘剩者入官。如仍不足,將盗犯家產變價賠償。若諸色人典當、收買盜賊贓物,不知情者,勿論,止追原贓,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。

條例/tiaoli 65

一、凡以竊為强,或並無被劫謊稱被劫報官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66

一、事主呈報盗情,不許虚誣揑飾。倘有以姦報盗者,照不應重律杖八十。以人命、鬥毆等事報盗者,其本身無罪照以竊為强例杖一百。有應得之罪,本罪重者,照本罪治罪;本罪輕者,加一等治罪。若姦棍、豪紳憑空捏報盗劫,藉以陷害平人,並印捕官役者,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問遣。其甲長、鄰估有共同揑報者,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67

一、事主呈報盗情,不許虛誣捏飾。倘有並無被劫而謊稱被劫,及以竊為强,以姦為盗者,俱杖一百。以人命、鬥毆等事報盗者,其本身無罪,亦杖一百。若本有應得之罪,重者,照本罪從重問擬;本罪輕者,加一等治罪。若姦棍、豪紳憑空捏報盗劫,藉以陷害平人,訛詐印捕官役者,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問遣。甲長、鄰佑共同者,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68

一、地方文武官員,因畏疎防承緝處分,恐嚇事主,抑勒諱盗,或改强為竊者,均照諱盗例革職,承行書辦杖一百。若抑勒若累事主致死者,除革職外,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。該管司、道、府、廳、州不行查報,督、撫不行查叅者,俱交部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9

一、凡竊盜等事,責令該地保、營汛兵丁分報各衙門,文武員協力追拿。如地保、汛兵通同隱匿不報,及地保已報文職而兵不報武弁,或汛兵已報武弁而地保不報文職者,均照强盗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例,杖一百。若首報遲延,應照牌頭曾首告而甲長不行轉報例,杖八十。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70

一、凡投首之賊,借追贓名色將平人捏稱同夥,或挾讐扳害,或索詐財物,不分首、從,得財與未得財,皆斬立決。

條例/tiaoli 71

一、强、竊盜再犯,不准首;家人共盗,以凡人首、從論。

條例/tiaoli 72

一、强盗除殺人、放火等六項外,若造意為首之盗脱逃,將夥盜監禁,令其供出首盗逃匿處所,限一年之内緝獲,倘限内不獲,將各盜照律題結。如供出首盗所在,即時挐獲者,將供出之夥盜免死,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73

一、造意為首之盗脱逃,如有夥盗供出逃匿所在,限一年之内緝獲。限内不獲,將各盗照律題結。如限内拿獲者,將供出之夥盗,照例免死,分别發遣。若係例應免死减等之夥盜,供出首盗逃匿所在,即行挐獲者,改擬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74

一、凡未傷人之盗首,能於罪未發而自首者,簽妻發邊衛充軍。至聞拿投首,與悔過自首者不同,照情罪可原例,簽妻發遣。如無妻室者,仍照例改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地方。商家盗線如有自首,及聞挐投首者,亦照未傷人之盗首,分别充軍、發遣。倘有親屬首告,亦照此例辦理。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75

一、凡挐獲盜犯到案,即行嚴訊。如有行刦别案,該地方官務詳細訊明行刦幾次,所得何贓,取具確供申報,並行文被盗之府、州、縣查訊,彼此供同毋庸對質者,應即正法,不得因别案未結仍行監禁。若别案應擬决梟示重於本案者,仍聽彼案審明歸結。如供出行刦之别案夥盜未獲一人,必須監候待質者,該督、撫於疎内聲明,將該犯提解省城嚴行監禁,俟彼案獲有夥盜,對質明確,題請正法。如别州、縣有指已正法之密作為首盗,或盗數未足作為夥盜,希圖銷案者,該督、撫題叅,從重議處。至地方官員遇有行查盗犯口供不即詳細訊明關覆,以致各案不能完結者,該督題叅照易結不結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76

一、獲盜到案時扳出夥盜,有别處地方已經審定罪者,行文取供,兩處供同即行定案,不必提審對質。如兩案犯罪輕重相等,及彼案罪輕、此案罪重者,即於被獲本案歸結。如果獲本案罪輕而彼案罪重應正法者,即將供情關會明確,亦即於被獲處監禁,候彼案命下之日正法。若其間必須解質,該州、縣詳明各該管上司嚴押解質,該上司勒限質明從重歸結。

條例/tiaoli 77

一、凡挐獲盜犯到案,即行嚴訊。如有行刦别案,訊明次數並所得贓物,取具確供申報,行文被盗之州、縣查訊,供詞彼此相同毋庸對質者,即行定案,不必往返提訊。倘有供出别案之夥盜未獲一人,必須待質者,承審官於文内聲明,該督、撫亦於疎内聲明,俟彼案獲有夥盗,質對明確,題請正法。若與原獲之州、縣情罪相等者,即於本處完結,如此案罪輕、彼案罪重者,詳明各上司,將該犯押解交於重罪處嚴行監禁,審明歸結。如别州、縣有指已正法之盗作為首盗,或盗數未足作為夥盜,希圖銷案,及州、縣彼此行查盗犯口供,不即詳細說明關覆,以致案件不能完結者,該督、撫查明題叅,交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78

一、强盗必須審有贓證明確,及係當時見獲者,照例即决。如贓跡未明,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,不妨再審。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强盗,務要審有贓證,方擬不時處決。或有續獲强盗,無自認口供,贓跡未明涉於疑似,夥賊已决無證者,俱引監候處決。

條例/tiaoli 79

一、凡問刑衙門鞫審强盗,必須贓證明確者,照例即决。如贓跡未明,招扳續緝涉於疑似者,不妨再審。或有續獲强盗,無自認口供,贓跡未明,夥盜已决無證者,俱引監候處決。

條例/tiaoli 80

一、凡强盗誣扳良民,除首盜殺人及傷人夥盗並行刦三次者,俱例應正法無庸加等外,其未傷人之夥盜,加等照傷人例擬斬立決。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81

一、凡强盗重案交與印官審鞫,不許捕官私行審訊、番捕等役私拷取供。違者,捕官叅處,番役等於本衙門首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,革役。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,從重科罪。其承問官於初審之時即先驗有無傷痕,若果無傷,必於招内開明並無私拷傷痕字樣。若疎忽不開,扶同隱諱,及縱容捕官私審者,即將印宫題叅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82

原例。一、凡强盗初到案時,審明夥盜幾人、贓數若干,起有贓物,經事主確認,即按律定罪。如係竊賊,審明行竊幾次,並事主初供是否滿貫,但搜有正贓,不待追比全完,即分别定擬。若原贓花費,將本犯並窩家家產追變賠償。如事主有冒開贓物,審出杖八十。具盜賊供所賣贓物之處,如有伊親黨並胥捕藉端嚇詐者,計贓,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3

删併。一、凡强盗初到案時,審明夥盜贓數,及起有贓物,經事主確認,即按律定罪。其夥盜數目以初獲强盗所供為確,初招為定,不許續報。如係竊賊,審明行竊次數並事主初供,但搜有正贓,即分别定擬。若原贓花費,照例追變賠償。如事主冒開贓物,杖八十。其盜賊供出賣贓之處,如有伊親黨並胥捕人等藉端嚇詐者,計贓,加竊盜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4

條例。一、强盗行刦,鄰佑知而不協挐者,杖八十。如鄰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舉獲强盗一名者,官給賞銀二十兩;多者,照數給賞。受傷者,移送兵部驗明等第,照另户及家僕軍傷例,將無主馬匹等物變價給賞。其在外者,以各州、縣審結無主贓物變給。如營汛防守官兵捕賊受傷者,照綠旗陣傷例分别給賞。若被傷身亡者,亦照綠旗陣亡例分别給與身價銀兩。

條例/tiaoli 85

修改。 一、例載承緝盜案汛兵有審係分贓通賊者,内與盜賊同科,至死减一等。若知情故縱者,照窩主存畱例分别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86

一、强盗同居父、兄、伯、叔與弟,其有知情而又分贓者,如强盗問擬斬决,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如問擬發遣,亦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其雖經得財,而實係不知情者,照本犯之罪减二等發落。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者,杖一百。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87

一、凡情有可原之夥盜内,如果年止十五歲以下,審明實係被人誘脅隨行上盗者,無論分贓與不分贓,俱問擬滿流,不准收質。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88

條例。一、凡行刦二次之夥盗,及每案内各轉糾三人以上,及帮助綑毆按捺事主,逼索財物者,無論傷人不傷人,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。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89

續纂。 一、强盗案内,有知而不首,或強逼為盗,臨時逃避,行刦後眾途分與贓物以塞其口者,照知强竊盜之後分贓律科斷,不得概擬主分贓不行之罪。此條係浙江巡撫盧焯條奏。查强盗律内無分贓不行之文,惟窩主身雖不行,亦得坐地分贓,故有分贓不行之罪。各省成案,凡遇知而不首及臨時逃避之犯,行刦後分與藏物塞口者,無例援引,概照窩主一體擬斬,未為允協。應如所奏,另設條欵,計贓論罪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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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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