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

條例/tiaoli 93

續纂。 一、尋常盗劫未經傷人之夥犯,如曾經轉糾黨羽,持火執械,塗臉入室,助势搜贓,架押事主送路,到案誣扳良民,並犯案已至二次,及濱海、沿江行刦客船者,一經得財,俱擬斬立决,不得以情有可原聲請。其止在外瞭望、接遞財物,並未入室搜贓,並被人誘脅隨行,及年歲尚未成丁,或行刦止此一次,並無兇惡情狀者,仍以情有可原免死發遣。倘地方有司有心姑息,曲為開脫,該督、撫據實題叅,交部嚴加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94

一、强盗為首傷人,傷輕平復自行投首者,擬斬監候,不得遽請減等。其餘自首條欵,仍照定例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95

原例。 一、凡誣竊為盗,拿到案日,驗明並無拷逼情事,或該犯自行誣服,並有别故例應收禁,因而監斃者,將所誣拿之人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嚇詐逼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,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。拷打致死者,照故殺律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96

修改。 一、凡捕役誣竊為盗,拿到案日,該地方官驗明並無拷逼情事,或該犯自行誣服,並有别故例應收禁,因而監斃者,將誣拿之捕役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嚇詐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,俱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。拷打致死者,照故殺律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97

原例。 一、凡行动二次之夥盜,及每案内各轉糾三人以上,及帮助捆毆按捺事主,逼索財物者,無論傷人不傷人,並不得以情有可原循例奏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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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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