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103

原例。 一、地方文武官員,因畏疎防承辑處分,恐嚇事主,抑勒諱盗,或改强為竊者,均照諱盗例革職,承行書辦杖一百。若勒抑苦累事主致死者,除革職外,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。該管司、道、府、廳、州不行查報,督、撫不行查叅者,俱交部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04

修併。 一、地方文武官員,因畏疎防承緝處分,恐嚇事主,抑勒諱盗,或改强為竊者,均照諱盗例革職,承行書辦杖一百。若勒抑苦累事主致死,或刑傷至篤廢者,除革職外,照故勘平人律治罪。該管司、道、府、廳、州不行查報,督、撫不行查叅者,俱交部照例議處。如有姦民以竊報强,挟制官長希圖誣良索詐者,許州、縣官詳明督、撫,另委别州、縣查,照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05

修改。 一、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,審非本案正途,若其人素行不端,或曾經犯竊有案者,將役捕照誣良為盜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至其人本係良民,揑稱踪跡可疑、素行不軌,妄行挐獲,及雖犯竊有案,已改惡為善,人所共知,仍復妄挐,並所獲之人,不論平人、竊盜,私行拷打,嚇詐財物,逼勒認盜,及所盗案已獲有正賊,因夥盜未獲,將犯有竊案之人,敎供誣扳,濫竿充數等弊,俱照誣良為盜例,分别强、竊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06

續纂。 一、滿洲旗人有犯盗劫之案,俱照强盗本律定规,不得以情有可原聲明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