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减原有者,已施行不分首從,皆斬。監候未施行者,為首監候。 為從者减一等。傳寫失錯者,為首杖一百,為從者减一等。詐為六部、都察院、將軍、督 撫、提鎮、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,套畫押字,盜用印信,及將空紙用印者,必盜用印方 坐。皆絞監候。不分首從,未施行者,為首减一等,為從又减一等。詐為察院、 布政使、按 察使、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,為首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,為首 杖一百,徒三年,為從者減一等。未施行者,各分首從,减一等。若有規避事,重於前事 者從重論。如詐為、出脱人命,以規避償,當從本律科斷之類。其詐為制香書文書已施行,及制書 文書所至之處。當該官知司知而聽行,各與同罪。至死减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一將印 信、空紙揑寫他人文書,投遞官司害人者,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。盗用欽給關防與印信 同有例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詐為六部等衙門文書,依律問外,若詐為都察院、布政司、按察司、府、州、縣及 其餘衙門文書,誆騙、科斂財物者,問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一、凡詐為各衙門文書、盜用印信者,不分有無押字,依律坐罪。若止套畫押字,各就 所犯事情輕重,查照本等律條科斷。其詐為六部各司、軍衛各所文書者,俱與其餘衙門 同科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一、通政使司、大理寺、鹽運司、部屬各營軍所,仍照其餘衙門擬斷。若情犯深重者,聽臨時查照,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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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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