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律/lü 364 | zhawei zhishu 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,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。

原律。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减原有者,已施行不分首從,皆斬。監候未施行者,為首監候。為 從者减一等。傳寫失錯者,為首杖一百,為從者减一等。並為將軍、總兵官、 六部、都察院、 都指揮使司、内外各衛指揮使司、守禦緊要隘口千户所文書,套畫押字,盗用印信,及將 空紙用印者,必盜用印方坐。皆絞監候。不分首從,未施行者,為首减一等,為從又减一等。 詐為察院、布政司、按察司、府州縣衙門 印信文書者, 為首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詐為其餘衙門 印 信文書者, 為首杖一百,徒三年, 為從者减一等。未施行者,各 分首從,减一等。若有規避事, 重 於前事者從重論。 如詐為、出脱人命,以規避抵償,當從本律科斷之類。詐為制書文書已施行, 及制書文書所至之處。當該官知司而聽行,各與同罪。 至死减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 一將印 信、空紙揑寫他人文書,投遞官司害人者,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。盗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 有例。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减原有者,已施行不分首從,皆斬。監候未施行者,為首監候。 為從者减一等。傳寫失錯者,為首杖一百,為從者减一等。詐為六部、都察院、將軍、督 撫、提鎮、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,套畫押字,盜用印信,及將空紙用印者,必盜用印方 坐。皆絞監候。不分首從,未施行者,為首减一等,為從又减一等。詐為察院、 布政使、按 察使、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,為首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,為首 杖一百,徒三年,為從者減一等。未施行者,各分首從,减一等。若有規避事,重於前事 者從重論。如詐為、出脱人命,以規避償,當從本律科斷之類。其詐為制香書文書已施行,及制書 文書所至之處。當該官知司知而聽行,各與同罪。至死减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一將印 信、空紙揑寫他人文書,投遞官司害人者,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。盗用欽給關防與印信 同有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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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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