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ha wei 詐偽 → Duizhi shangshu za buyi shi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→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| |
原例。 一、發遣軍、流人犯,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、條陳事務者,無論所言有無可採,原犯 軍,流加一等調發;原犯極邊烟瘴充軍者,仍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充軍,在配加枷號 三個月。原犯遣罪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充軍,在配枷號三個月者,仍改發雲貴、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,在配用重枷再行枷號六個月。如因呈遞封章,另犯應死罪名,仍各從 其重者論。其受雇代遞之人,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,擬杖一百,徒三年;計贓,重者,准 竊盜贓科斷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