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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ha wei 詐偽 → weizao yinxin shixianshu deng 偽造印信、時憲書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,須令當官雕驗。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,起船、起馬符騐,茶、鹽引者,為首雕刻斬。監候,為從者減一 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有能告捕者,官給賞銀五十兩。偽造關防、印記者,為首杖一百,徒三 年;告捕者,官給賞銀三十兩;為從及知情行用者,各减一等。各字承上二項而言。若造而未 成者,首、從又各减一等。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,與同罪;不知者,不坐。印所重者文,若有 篆文,雖非銅鑄,亦可以假詐行事。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,謂之偽造。惟有其實而文不全者,方謂之 造而未成,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,乃之謂描摸也。 删除。 一、偽造假印,私收錢糧,積年行使數滿一百兩以上者,為首之人擬斬立決,梟示。其 餘仍照例治罪。如有代為藏匿印票,不行銷毀者,照偽造假銀為從例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查侵盗錢糧已統括於監守自盜常人盗律内,此專為清查江南 積欠錢糧,一時嚴懲積蠹而設,原非永為成例,毋庸纂入。 條例。 一、刑部議覆廣東化州民林邦瑜等偽造茂名縣印信一案,奉旨:刑部議將偽造印信 之林邦瑜擬立決。查此案内,蘇文韜用假印偷賣米票,同夥三人共得錢三千一百文,為 數無多,非假印得官及大干法紀者可比。從前,只議定假印立斬之條,至於作弊之事有大 小、所犯之罪有輕重,未曾詳細分别,尚未允協。着另行定議具奏。欽此。欽遵。又經刑 部議覆,查雍正元年七月内定例:凡偽造各部院衙門印信,為首雕刻者,擬斬立決;為從 者,擬絞監候。偽造關防、印記,為首者,發寧古塔給披甲之人為奴;為從及知情行用者,各 减一等;造而未成者,各又减一等。凡描摸印信,行使誆騙財物,犯該徒罪以上者,發極邊 衛永遠充軍,遇赦,不准援宥等語。請嗣後,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,事關軍機、 冒支錢糧、假冒官職、大干法紀者,俱仍照定例擬斬立決;為從者,擬絞監候。若非關軍機、 錢糧、假官等弊,止圖誆騙財物,為數多者,俱照律擬監候;為從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若誆騙財物,為數無多,銀不及十兩、錢不及十千者,為首雕刻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為從 及知情行用者,各减一等。其偽造關防、印記,誆騙財物,為數多者,將為首雕刻之人照例 發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。若為數無多,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;為從及知情行用者,各减一 等;其造而未行者,又各减一等。若描摸印信,行使誆騙財物,犯該徒罪以上者,問發邊衛 永遠充軍;其為數無多,犯該徒罪以下者,各計贓,以次遞減等因。奉旨:依議。 一、凡有偽造諸 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,事關軍機、冒支錢糧、假冒官職、大干法紀者, 俱擬斬立決;為從者,擬絞監候。若非關軍機、錢糧、假官等弊,止圖誆騙財物,為數多者, 俱照律擬斬監候;為從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誆騙財物,為數無多,銀不及十兩、錢不及 十千者,為首雕刻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為從及知情行用者,各减一等。其偽造關防、印 記,誆騙財物,為數多者,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少輕地方。若為數無多,為 首者仍照例徒三年;為從及知情行用者,各减一等;其造而未成者,又各减一等。若描摸印 信,行使誆騙財物,犯該徒罪以上者,問發邊遠充軍;其為數無多,犯該徒罪以下者,各計 贓,以次遞減。四十兩,杖一百,徒三年;三十兩,杖九十,徒二年半;二十兩,杖八十,徒二年;一十兩, 杖七十,徒一年半;一兩以下,杖六十,徒一年。不得財者,罪止杖一百。 條例。 一、凡盗用總督、巡撫、審銀、勘事、提學、兵備、田、 水利等官欽給關防,俱照各官本 衙門印信擬罪。若盜及棄毆、偽造,悉與印信同科。 删改。 一、凡盗用總督、巡撫、提學、兵備、屯田、水利等官欽給關防,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 罪。若盜及棄毆、偽造,悉與印信同科。 删改。 一、凡各衙門吏役,偽造本官印信,誆騙財物,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,其倩人雕 刻,銀不及十兩、錢不及十千者,俱杖一百,流三千里;若銀、錢在十兩、十千以外,俱問發 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少輕地方;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,擬絞監候。餘人仍照舊例科斷。 此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 一、圖利小販,照官板式樣翻刻時憲書發賣,用黄丹塗飾印信之狀,並無雕刻描摸篆 文者,依偽造諸衙門印信,止圖誆騙財物,為數無多者,為首杖流、為從减等例,分别治罪。 此條先據陞任太常寺少卿唐綏祖條奏,鄉僻愚民每因官刻時憲書不能遍及,遂有圖利小販照官板翻刻發賣, 每本不過小錢十數文,恐無印信,難以哄騙,遂雜用黄丹塗飾印信於 上,並無篆文,既非雕刻,亦非描摸,正與偽造諸衙門印信,止國誆騙財物,為數無多,銀不 及十兩、錢不及十千者相等。今概以私造擬絞,似覺過當,宜酌議等語。應如所奏,照為首 杖流、為從减等例 分别治罪,增入條例。 刪除。 一、凡各衙門吏役,偽造本官印信,誆騙財物,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,其請人雕 刻,銀不及十兩、錢不及十千者,俱仗一百,流三千里;若銀、錢在十兩、十千以外,俱問發 雲、贵、川、贵烟瘴輕地方;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,擬絞監候。餘人仍照舊例科斷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