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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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373 |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原律。 凡官吏人等,詐稱疾病,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,難捕之盜賊之類者,笞四十;如所避之事重者,杖八十。若犯罪待對,故自傷殘者,杖一百;詐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;傷殘以求免拷訊, 詐死以求免出官。所避事重於杖一百,及徒三年者,各從重論。如侵盗錢糧,仍從侵盗重者論。若 無避罪之情,但以恐嚇詐赖人,故自傷殘者,杖八十;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,與犯人同罪;因而 致死者,减鬥殺罪一等。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,謂知其詐病,而准改差;知其自殘避罪,而准作 殘疾;知 而詐死,而准住提。與同罪;不知者,不坐。 原律。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,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,難捕之盜賊之類者,笞四十;如所避之事重 者,杖八十。若犯罪待對,故自傷殘者,杖一百;詐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;傷殘以求免持訊, 詐死以求免出官。所避事重於杖一百,及徒三年者,各從重論。如侵盗錢糧,仍從侵盗重者論。若 無避罪之情,但以恐嚇詐賴人,故自傷殘者,杖八十;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,與犯人同罪;因而 致死者,减鬥殺罪一等。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,謂知其詐病,而准改差;知其自殘避罪,而准作 殘疾;知其詐死,而准住提。與同罪;不知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