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ha wei 詐偽 → zha bingsishang bishi 詐病死傷避事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,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,難捕之盜賊之類者,笞四十;如所避之事重 者,杖八十。若犯罪待對,故自傷殘者,杖一百;詐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;傷殘以求免持訊, 詐死以求免出官。所避事重於杖一百,及徒三年者,各從重論。如侵盗錢糧,仍從侵盗重者論。若 無避罪之情,但以恐嚇詐賴人,故自傷殘者,杖八十;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,與犯人同罪;因而 致死者,减鬥殺罪一等。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,謂知其詐病,而准改差;知其自殘避罪,而准作 殘疾;知其詐死,而准住提。與同罪;不知者,不坐。 條例。 一、各省獲罪之犯,報稱病故者,着該管官員出具印結,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,倘有 並稱病故者, 分别從重治罪。 一、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,該撫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,取具印甘各結報部,倘有 揑報等情,日後發覺,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撫一併嚴加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