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1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枷號人犯,除例有正條,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,朝枷、夜放外,敢有將罪輕人 犯,用大枷枷號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,交部議處;因而致死者,問發為民。枷號滿日責放, 不許先責後枷,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,痊日,補枷。若先責後枷,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, 致斃命者,交部嚴加議處,督撫不行察參,或經科道糾參,督撫、司道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4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枷號人犯,除例有正條,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,朝枷夜放外,敢有將輕罪人 犯,用大枷枷號,及用連根帶鬚竹板傷人者,交部議處;因而致死者,照非法殴打致死律, 杖一百,徒三年。應枷號者,定於滿日責放,不許先責後枷。遇患病,即行保釋醫治;痊日,補 枷。若先責後枷,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,以致斃命者,交部嚴加議處。督、撫不行察叅, 或經科、道叅,督、撫、司、道,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5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侵欺錢糧,數至一百兩以上;那移錢糧,數至五千兩以上者,令該管官嚴行鎻禁、 監追。其侵欺在一百兩以下,那移不及五千兩者,散禁官房,嚴加看守,勒限一年催比;如 逾限不完,即鎖禁、監追。若應行監禁之犯,不行監追,及失於防範,以致自盡者,將該管之 州、縣官,均照匿職例 革職。其該管之上司官,或徇隱,或失察,交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6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侵欺錢糧,數至一千兩以上;那移錢糧,數至五千兩以上者,令該管官嚴行鎖禁、 監追。其侵欺在一千兩以下,那移不及五千兩者,散禁官房,嚴加看守,勤限一年僅比;如 逾限不完,即鎖禁、監追。若應行監禁之犯,不行監追,及失於防範,以致自盡者,將該管之 州、縣官,均照溺職例 革職。其該管之上司官,或徇隱,或失察,交部分别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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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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