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uan yu shang 斷獄上 → gujin gukan pingren 故禁故勘平人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内外問刑 衙門,一應該問死罪,併竊盜、搶奪重犯,須用嚴刑拷訊。其餘,止用杖、 朴常刑。若酷刑官員,不論罪輕重,輙用挺棍、腦箍非刑等項慘刻刑具,若但傷人,不曾 致死者,俱奏請文官,降級調用;武官,降級,於本衛、所帶俸。因而致死者,文官,發原籍為 民;武官,革職,隨舍餘食糧差操。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,文官,發附近;武官,發邊衛,各 充軍。 現行例。 一、問刑官、捕役,妄用腦箍、連根毛竹大板,及竹籤、烙鐵等刑,致聽人命者,以故 殺論。 現行例。 一、部内監禁人犯,不用枷號,俱照常用細鏈。强盗、竊盜、人命等,事先在别衙門招 認,後竟改供。或證據已明,不吐實情,再三詳究,始行夾訊。其餘小事,亂用夾棍者,以故 違题叅治罪。所用竹板,長五尺五寸,大頭阔二寸,小頭闊一寸五分,重不過二觔。其在外 衙門,止許督、撫、按察司正印官,於强盗、人命酌用夾棍。其大小衙門所用刑杖,並罪犯木 枷,俱照部内遵行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强、竊盜、人命等事,先已招認明白,後竟改供;或證據已明,再三詳究,不吐實 情者,始行夾訊。其餘小事,不得乱用夾棍,違者,題叅治罪。在外衙門,除督、撫、按察司 正印官,於强盗、 人命許酌用夾棍外,其餘大小衙門,不許擅用。 現行例。 一、佐貳等官,不准亂用夾棍、桚指等刑。如正印官無暇批發,佐貳審理者,呈請上司 批發,然後刑審。若不呈請上司,擅用夾棍、桚指等刑審理;或佐貳等官及武弁,擅用夾棍、 桚指等重刑者,該督、撫指名題叅,到日交與該部議處。該管正印官,亦以失察情由,交與 該部議處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佐貳等官,不准亂用夾棍、桚指等。若係正印官批發審理者,呈請批准,方許刑 審。若不呈請,而擅用夾棍、桚指等刑,及佐貳等官並武,擅設夾棍、桚指等刑具者,該 督、撫題叅,交該部議處。該管正印官,亦照失察例處分。 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十一年七月内,奉上諭:刑部設立刑法,原以戢姦禁暴,必事情重大,方可 用刑嚴訊。近見内外問刑衙門,常有濫用夾棍,致人命者。朕心殊為不忍。以後審問事 情,爾等務加詳慎,勿得輕聽。問官不分輕重,動輒夾訊,希圖草率結案,仍將審事官員, 嚴加 申飭,不時稽察。其有任情作弊者,即行指實題叅。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,以副朕矜恤民 命至意。若有不應夾訊之人,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,竟行夾死者,應作何處分,爾部 會同吏、 兵二部定擬,具奏。特論。欽此。欽遵。嗣後,除謀反等十惡,併實犯死罪,及搶奪、竊盜、蠹 役、人命、光棍、貪污、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,干連人犯之内雖有罪不至死者,仍用夾棍審問, 别項小事,應不用夾棍。内外問刑官員,若將案内應夾罪不至死于連之人,夾訊即時身死,及 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夾訊,被夾之人即時身死,併恣意叠夾致死者,將審問官交與該部。若 有别項情由議罪,若將不應夾訊之人回堂夾訊,將該堂官,以不行詳慎,亦交與該部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謀反、叛、逆十惡,併實犯死罪,及搶奪、强、竊盜、貪污、蠹役、人命、光棍、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,及干連 有罪人犯,仍准夾訊外,其别項小事,概不許濫用夾棍。若内外問 刑官,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,擅用夾棍,及雖係應夾之人,而因夾身死,併恣意叠夾致死者, 將問刑官題叅,交該部分别議處。如有别項情弊,從重論。若屬官將不應夾訊 人犯,呈明 堂官及上司夾訊者,其不詳慎之堂官、上司官,亦交該部議處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,將刑獄供招,不行連結,無故遲延者,將承審官革職。無故 將平人久羈囹圄者,將承審各官革職。因而致死,故勘致死者,俱照律遵行。其改造口供, 故行出入者,將承審官革職;擬以死罪已决者,抵以死罪。其草率定案,證據無憑,枉坐人 罪者,將承審官革職。其衙門蠹役,恐嚇索詐十两以上者,並妻子安揷於奉天地方居住;至 一百二十兩,照枉法,擬絞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,將刑獄供招,無故遲延不行速結,及無故淹禁平人者,承審 官革職。因而致死,及故勘致死者,俱依律治罪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夾棍、桚指獄具圖,原未開載,而今問刑衙門皆用之。康熙四十三年,四川巡撫能泰 請部頒式樣。刑部奏:現用夾棍,中挺木,長三尺四寸;兩旁木,各長三尺;上圓下方,圓頭各 關二寸,方面各闊二寸二分;從下量至六寸處,鑿成懷子骨圓窩四個,面方各一寸六分,深 各六分。桚指,以五根圓木為之,各長七寸,徑圓各五分。奉旨:夾棍、桚指,粗厚過重。着 將粗厚處减去,其長處若截去愈重,長仍照舊。欽此。刑部隨經奏定,夾棍,方、圓各减去二 分,圓頭各開一寸八分,方面各阔二寸:圓窩四個,各深七分。桚指,徑粗,减去五釐,應用四分 五釐。頒式,直隸各省問刑 衙門,遵行。其應夾人犯,不得實供,方夾一次;再不實供,許再夾一 次,打貢四十。有司官員任意多用者,該督、撫不時察叅。上司徇隱事發,並交該部議處。 續改現行例。 一、夾棍,中挺木,長三尺四寸;兩旁木,各長三尺;上圓下方,圓頭各闊一寸八分,方 面各阔二寸;從下量至六寸處,鑿成夾懷子骨窩四面個,方面各一寸六分,深各七分。桚 指,以五根圓木為之,各長七寸,徑圓各四分五釐。其應夾人犯, 不得實供,方夾一次;再不 實供,許再夾一次,打貢四十。有司官員任意多用者,該督、撫不時察叅。上司徇隱事發, 並交該部議處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,設有監獄,除監禁重犯外,其餘干連併一應輕罪人犯,即令地保保候審理。 如有不肖官員,私設管、鋪、所、店等名,私禁輕罪人犯,及致淹斃者,該督、 撫即行指叅,照律擬斷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捕役挐獲盜犯到官,必訊明挐獲根由,敘入招詳,督、撫親審,一併核明題報。 如有不肖官員誣良為盜,審實,將捕役,照律從重治罪;官員,亦照例從重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