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

條例/tiaoli 18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,限一個月審結;贓證在外者,以到齊日為始;内外移咨行察 者,以文到為始。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,題叅。

條例/tiaoli 19 tiaoli條例

一、刑部現審事件,應會三法司者,仍照定例,限一個月完結。杖責等罪,限十日完 結;發遣、軍、流等罪,限二十日完結。案内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,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 始。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,並於科、道衙門註銷内聲明。倘該司員任意因循, 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,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,嚴加治罪。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 堂、司官,並交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0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,限一個月完結。刑部現審事件,杖、笞等罪,限十日完結 遣軍、流、徒等罪應入彙題者,限二十日完結。命、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,限一個月完結。 其鬥毆、殺、傷之犯到案後,以傷輕平復及因傷身死之日為始。内、外移咨行查及提質並案 犯患病,以查覆及提到並病愈之日為始。接審者,以接審之日為始。仍將應行扣限,及三 法司會審日期,並於科、道衙門註銷内聲明。倘該司員任意因循,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 逾限,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,將書役嚴加治罪;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、司官,一併分别 議處。若内、外移咨行查,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,題叅。行文八旗、内務府、五城、順天府提 人,於文到三日内,無故不行送部者,亦照例叅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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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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