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内外問刑衙門,辯明冤枉,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跡,實封奏聞,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, 被誣之人,依律改正,所枉之罪坐原告、誣告。原問官吏。以故失入罪論。囚罪無冤枉, 朦朧辯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既日朦朧,則 原告、原問官為其誣矣。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,徒三 年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所辯之罪人,知情與朦朧同罪;如原犯重,止從重論。不知者,不坐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,及各衙門奏送人犯,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、疑者,即與 辯理具奏發落,毋拘成案。若明知冤枉,不與辯理者,以故人人罪論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一、法司遇有重囚稱冤,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,許該衙門移文,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 理,果有冤枉及情可矜、疑者,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凡大小問刑衙門,鞫問囚犯,務要叅酌情法,如果情重例該發遣者,方許定擬充 軍,不許偏任喜怒,移情就例。其督、撫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,亦要虛心叅 的,必須法當其罪,方允定衛發遣。如於例有牽合,即便駁回改擬,照常發落。其各該 司、府、州、縣,但遇奉旨特差恤刑官審錄之期,一應充軍人犯,除已經解發入籍外,其餘 不分曾否詳允,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,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。其經審錄官辯釋 者,務要遵照發落,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,如有好名立威,酷法害人者,聽督、撫、審錄 官,各指實叅奏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 在外審理事件,應照案内人犯籍贯,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,申詳完結。既 經批委,不得反覆改批别屬。如果情事未明,務須詳細指駁。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,即 題叅議處,另委别官審理。若督、撫等官,將事理已明之案,故生枝節,屡行批駁,遲延不 結,亦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一、凡被叅革職、訊問之員,審係無辜,即以開復定擬,不得稱已經革職,毋庸議題, 覆其原叅。重罪審處,倘有輕罪,應以降級、罰俸歸結者,開復原職,再按所犯,分别 降、罰。 此條係雍正八年欽奉上諭。恭纂成例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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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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