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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419 | bianming yuanwang 辯明冤枉 原律。 一、凡監察御史、按察司,辯明冤枉,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跡,實封奏聞,委官追問其冤 情得實,被誣之人,依律改正,所枉之罪坐原告、誣告。原問官吏。以故失入罪論。若囚罪事 本無冤枉,監察御史、按察司,朦朧辯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既日朦朧,則原告、原問官為其誣矣。 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,徒三年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所辯之罪人,知情與朦朧同罪;如原犯重, 止從重論。不知者,不坐。 原律。 凡内外問刑衙門,辯明冤枉,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跡,實封奏聞,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, 被誣之人,依律改正,所枉之罪坐原告、誣告。原問官吏。以故失入罪論。若囚罪事本無冤枉, 朦朧辯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既日朦朧,則 原告、原問官為其誣矣。若所誣罪重於杖一百,徒三 年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所辯之罪人,知情與朦朧同罪;如原犯重,止從重論。不知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