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遇告訟人命,除内有自縊、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,意在圖赖詐財者,究問 明確,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實外,其果係鬥殺、故殺、謀殺等項當檢驗者,在京初發五城 兵馬司,覆檢則委京縣知縣; 在外初委州、縣正官,覆檢則委推官。務求於未檢之先,即 詳鞫屍親、證佐、兇犯人等,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,立為一案。隨即親屍所, 督令仵作如法檢報,定執要害致命去處,細驗其圓長、斜正、青赤、分寸,果否係某物所 傷,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,各情輸服,然後成招。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,亦須詳 辨,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毆傷,輒擬償抵。其仵作受財增、减傷痕,扶同屍狀,以成冤獄,審 出實情,贓至滿數者,查照誆騙情重事例,枷號問遣。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,概行檢驗者,官吏以違制論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改條例。 一、遇告訟人命,有自縊、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,意在圖赖詐財者,究問明確, 不得一概發檢,以啟弊實。其果係鬥殺、故殺、謀殺等項當檢驗者,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 兵馬司、京縣知縣,在外委州、縣正印官。務須於未檢驗之先,即詳鞫屍親、證佐、兇犯人 等,令其實招,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,立為一案。隨即親請屍所,督令仵作如法檢報,定執 要害致命去處,細驗其圓長、斜正、青赤、分寸,果否係某物所傷,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, 各情輸服,然後成招。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,亦須詳辨,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毆傷, 輒擬償抵。其仵作受財,增、减傷痕,共同屍狀,以成冤獄,審出實情,贓至滿數者,依律從重 科斷。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,概行檢驗者,官吏以違制論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諸人自縊、溺水身死,别無他故,親屬情願安葬,官司詳審明白,推告免檢。若事 主被强盗殺死,苦主自告免檢者,官與相視傷損,將屍給親埋葬。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 死者,情無可疑,亦許親屬告免檢覆。若據殺傷而死者,親屬雖告,不聽檢免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各直省命案,一概註明致命傷痕,以憑核覆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直隸各省人命、强盗一切擬罪等案,奏章内止將承問官具詳,按察司招由,至按 察司審擬供招罪名,督、撫看語具題。其人命重情,必檢驗屍方行定擬。初驗死傷即 行定擬,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,再行覆檢定擬,毋得覆行三檢,以致拖累犯證。如有疑似之 處委别縣審理者,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請停屍處所檢驗,不得弔屍檢驗。直隸各省反叛案 内,人犯决過即行題報外,其餘决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等因,具題。奉旨:人命、强盗 關係重大,其各直省全招,俱着畫一開列疎内,餘依議。欽此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人命重案,必檢驗屍傷,註明致命傷痕。一經檢明,即應定擬。若屍親控告傷 痕互異者,許再行覆檢,勿得違例三檢,致滋拖累。如有疑似之處委别官審理者,所委之官 帶同仵作親錯屍所,不得弔屍檢驗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審理命案,一人獨毆人致死,無論致命不致命,皆擬償抵。若兩人共毆人致死, 則以刑部舊行十八處並頂心偏左右額顱、額角為致命論抵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旗人自縊、抹脖、投井身死,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擡送者,惡棍攔阻吵鬧, 將棺材打壞,擡屍指訴該堆子、該門之人拿獲解送刑部,或受害之人首告者,從重懲治。 若死者之家不行報部,擅自擡送,及撥什庫勒掯不報者,仍照例治罪。該堆子、該門、該班 官兵知而不挐,將兵治罪,官交與該部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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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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