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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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421 | jianyan shishang buyishi 檢驗屍傷不以實 原律。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,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,不即檢驗,致令屍變,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 所監視,轉委吏卒,憑臆增、减傷痕。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,及雖親臨監視,不為用 心檢驗,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。輕重如本輕報重,本重報輕之類。增減如少增多,如有减作無之類。 屍傷不實,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,正官,杖六十;同檢首領官,杖七十;吏典,杖八十; 作行人檢驗不實,扶同屍狀者,罪亦如吏典,以杖八十坐之。其官吏、仵作因檢驗不實而罪有增、 减者,以失出入人罪論。失出减五等,失入减三等。若官吏、仵作受財,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 增、减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贓重於故出、故入之罪者,計贓,以枉法各從重論。止坐受財檢驗不 實之人,其餘不知情者,仍以失出入人罪論。 原律。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,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,不即檢驗,致令屍變,及雖即檢驗不親臨屍 所監視,轉委吏卒,憑臆增、减傷痕。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,及雖親臨監視,不為用 心檢驗,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。輕重如本輕報重,本重報輕之類。增減如少增多,如有减作無之類。 屍傷不實,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,正官,杖六十;同檢首領官,杖七十;吏典,杖八十; 作行人檢驗不實,扶同屍狀者,罪亦如吏典,以杖八十坐之。其官吏、仵作因檢驗不實而罪有增、 减者,以失出入人罪論。失出减五等,失入减三等。若官吏、仵作受財,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 增、减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贓重於故出、故入之罪者,計贓,以枉法各從重論。止坐受財檢驗不 實之人,其餘不知情者,仍以失出入人罪論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