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19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廣西凌雲縣屬命案,在天峩哨地方,去縣治在三百里者,准令該處分駐縣丞,帶領 諳練吏仵、前往代驗,填格取結,送交該縣承審。如有勘驗不實,照例議處。至去縣不及三 百里之命案,仍照舊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0 tiaoli條例

一、歸化城各協廳所屬,遇有呈報命案到官,即令該通判星往驗明,填格錄供通詳。 仍照例詳請都統,派委蒙古官員會同審擬,毋庸詳派會驗,滋致稽延。倘該通判等相驗不 實,以及遲延誤,令該管上司分别叅處。

條例/tiaoli 2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,令本家稟報該佐領,轉報刑部相驗。街道命案, 無論旗、民,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,轉咨刑部,票委該城指揮相驗。其外城地方人 命,亦無論旗、民,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,該城指挥即速相驗,呈報該城御史,轉報刑部、 都察院;若係旗人,並報該旗。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,令本家稟報該佐領,逕報刑部相驗。街道命案, 無論旗、民,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,一面咨明刑部,一面飛行五城兵馬司指揮,星往 相驗,逕報刑部。其外城地方人命,亦無論旗、民,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,該城指揮即速相驗,呈報該城御史,轉報刑部、都察院;若係旗人,並報該旗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在京五城司坊,每城額設仵作一名之外,各添設額外學習仵作一名,令該巡城御 吏召募考試充當。其工倉照額設仵作减半赏给,每名月給工食銀五錢,由戶部支領,以資 養贍。遇有額設仵作病故、革退,即以額外仵作項補,再行考募學習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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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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