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,令本家稟報該佐領,逕報刑部相驗。街道命案, 無論旗、民,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,一面咨明刑部,一面飛行五城兵馬司指揮,星往 相驗,逕報刑部。其外城地方人命,亦無論旗、民,俱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,該城指揮即速 相驗,呈報該城御史,轉報刑部、都察院;若係旗人,並報該旗。

條例/tiaoli 3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,及香山等處各營房旗人,遇有命案,令本家稟報該佐領,逻 報刑部相驗。街道命案,無論旗、民,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,一面咨明刑部,一面飛 行五城兵馬司指揮,星往相驗,逕報刑部。其外城地方人命,亦無論旗、民,俱令總甲呈報 該城指揮,該城指揮即速相驗,呈報該城御史,轉報刑部、都察院;若係旗人,並報該旗。

條例/tiaoli 3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京師五城指揮相驗,城内不得過兩日,外不得過三日。如一時案件全集,指揮 不能分身者,准委副指揮、吏目代驗,仍歸指揮承辦。倘指揮有心規避,委驗之員有心推卸 者,巡城御史稽查叅奏;御史姑容,經他人查出叅奏者,一併交部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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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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