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20

原例。 一、官司差人捕獲罪人,有聚眾中途打奪毆差致死,為首者,不論曾否下手,擬斬立决;為從下手致命,傷重致死者,絞决;帮毆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擬絞監候。隨同拒捕,未經毆人成傷之犯,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其傷差未至死者,首犯仍照律擬絞監候。但經聚眾奪犯,雖未傷人,首犯亦照因而傷人律從重擬絞;為從之犯仍照律坐罪。若數年後此風稍息,請旨仍復舊律遵行。其非聚眾及不於中途打奪者,各照本律註分别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1

修改。 一、官司差人捕獲罪人,有聚眾中途打奪毆差致死,為首者,不論曾否下手,擬斬立决;為從下手致命,傷重致死者,絞决;帮毆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擬絞監候。隨同拒捕,未經毆人成傷之犯,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其傷差未至死者,首犯仍照律擬絞監候。但經聚眾奪犯,雖未傷人,首犯亦照因而傷人律從重擬絞,為從之犯仍照律坐罪。若數年後此風稍息,請旨仍復舊律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22

移改。 一、凡官司勾攝罪人,已在該犯家挐獲,如有為首謀聚至三人以上,持械打奪傷差者,即照中途奪犯例分别殺、傷治罪。若並未糾約聚眾,實係一時争鬥拒毆致有殺、傷,仍照各本律定擬。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,毋論在途、在家,俱以凡鬥論。差人藉端滋擾,照例從重治罪。地方官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3

續纂。 一、官司差人捕獲罪人,有僅止一二人中途打奪者,無論有無傷差,為首者均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為從者,减一等。若毆差至死,即照聚眾打奪殺人本律分别治罪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