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zhong 賊盜中 → Qie dao 竊盜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一、凡遇三犯竊盜中,有贓數不多,或在赦前一次,赦後二次,或赦前二次,赦後一次者,併入矜疑辯問疎内叅酌,奏請改遣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遇三次竊盜中,有贓數不多者,入矜疑辯問疎内叅酌,奏請改遣。 現行例。 一、竊盜,或赦前二次偷盗,赦後一次偷盗,或赦前一次偷盗,赦後二次偷盗事犯,停其具題,部内完結。 現行例。一、凡竊盜折軍罪枷號,完結之後,再偷三次,應擬絞。若一二次者,照常完結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三犯竊盜擬絞,如有一二次在赦前者,停其具題,即問發邊衛充軍。旗下人軍罪折枷號後,再犯三次者,仍擬絞;一二次者,止照常發落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竊盜者,停其臂膊刺字,應明刺面上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三次竊盜,免死减等發落者,不分旗下、民人,一概改發寧古塔,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若係旗下人,止將本身發遣;係民,並妻、子一併發遣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三次竊盜,免死减等發落者,不分旗、民,概發寧古塔,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旗下人,止發本身;民人,並妻發遣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竊盜、搶奪、掏摸等犯,遇赦免刺字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拏獲皇城内暢春園周圍偷竊之盜、搶奪盗犯,並出名兇犯、可惡之賊,提督衙門將兩腿懒筋割斷。拿獲皇城内外爬房踰墙、挖孔偷竊、撬開門板進内偷竊馬、騾、牛、驢等賊,割斷一邊懶筋。其年未及歲並年邁,在道路街衢抽取零星物件細賊,責懲夾刺存案。仍不悛改,三次被獲者,亦割一邊懒筋。窩主知情,畱一二賊,照常治罪。畱三賊,發遣。其熱河及跟隨即圍場抽取零星物件,俱割斷一邊懶筋。偷馬、牛、騾、驢頭等物,併白晝搶奪之賊,割斷兩邊懶筋。係民,交與五城兵馬司,遞回原籍;另户護軍、披甲,提督會同該旗等奏聞,再行割斷。其京城外别府、州、縣竊盜,白晝搶奪賊犯,仍照例刺字治罪。别府、州、縣挐送刑部者,亦照律刺字治罪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五十二年閏五月内,刑部將竊賊二小子拒捕戳傷步兵等因具題,奉旨:二小子依議應絞,着監候,秋後處决。步兵黑子擒賊被戳,若傷痕平復,當得差者,照例赏賚。若身子殘疾,不能當差者,給與半分身價。嗣後以此為例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三次竊盜與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,依律擬絞。初犯、再犯,依律刺字。如州、縣官擬罪不照贓,初犯、三犯不刺字,三犯不擬絞,擅自輕縱者,督撫指叅,均照失出例議處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山海等關如有搜獲人參、珠子,巡查人等,户部按數給賞;該管官,兵部按數議敘。若有搜查不力,以致私帶過關者,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,巡查人等照不應重例治罪。明知故縱者,該管官,革職,巡查人等,杖一百,枷號一個月。受賄賣放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