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zhong 賊盜中 → Qie dao 竊盜 →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凡竊盜臨時拒捕殺人及棄財逃走,事主追逐,因而拒捕殺人案内,為從帮同下手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俱擬絞監候。其從犯雖曾拒捕,或亦持仗,而未經毆人成傷及拒捕另一人者,仍各照本律例分别辦理。 一、私赴新疆偷販玉石者,一經查獲,即照竊盜例,計贓論罪。滿貫者,擬絞監候。 一、兩廣、兩湖及雲貴等省,凡有匪徒明知竊情,並不帮同鳴官,反表裏為姦,通令事主出錢贖贓,俾賊匪獲利,以致肆無忌憚,深為民害者,照為賊探聽事主消息、通線引道者,照强盗窩主不行又不分贓杖流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二年。如有貪圖分肥,但經得財者,不論多寡,即照强盗窩主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 一、辦理積匪、猾賊之案,如係因竊擬流、擬徒,逃回、釋回仍不悛改,復連竊至三案以上,又初犯、再犯之賊,如糾夥連次叠竊至六案以上者,並雖未夥,而叠竊在八案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遣。其並未糾夥,竊案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猾者,即照積匪、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即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從重論。 續纂。 一、凡旗人犯罪,例應刺字者,即銷除旗檔,照民人一例辦理,按季彙題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