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zhong 賊盜中 → Qie dao 竊盜 →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| |
原例。一、凡竊盜、搶奪、掏摸等犯,遇赦俱免刺字。 一、凡竊盜遇赦,得免併計之後,再行犯竊,復遇恩詔,後犯案到官,審係再犯、三犯,俱按照初次恩詔後所犯次數併計,照律科罪。 修併。 一、竊盜、搶奪、掏摸等犯,事犯到官,應將從前犯案次數併計科罪。若遇恩赦,其從前所犯原案,鹹予赦除,免其併計,並免刺字。有犯,仍以初犯論。如得免併計之後再行犯竊,復遇恩赦,後犯案到官,審係再犯、三犯,俱按照初次恩赦後所犯次數併計,照律科罪。若遇清理庶獄恩旨,免罪不免刺者,仍行併計,按照從前次數定擬。 原例。一、積匪、猾賊為害地方,審實,不論曾否刺字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充軍。 一、辦理積匪、滑賊之案,如係因竊擬流、擬徒,逃回、釋回仍不悛改,復連竊至三案以上,又初犯、再犯之賊,如糾夥連次叠竊至六案以上者,並雖未糾夥,而叠竊在八案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遣。其並未糾夥,竊案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滑者,即照積匪、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從重論。 修改。 一、積匪、猾賊為害地方,審實,不論曾否刺字,發伊犁等處,酌撥當差。如年在五十以上者,仍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 一、竊盜於得免併計之後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復行犯竊,如止一二次,同時並發者,按照得免併計後,犯竊到官次數,分别初犯、再犯、三犯科罪。若不知悛改,連竊三次以上,同時並發者,照積匪、猾賊例定擬。 一、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不知悛改,如為首糾夥叠竊至四次以上,或雖未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六次以上者,及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至六次以上,或未糾夥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八次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遣。其並未糾夥,行竊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滑者,即照積匪,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及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,從其重者論。 原例。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满贯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,均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 修改。 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之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,均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伊犁等處,酌撥當差。如年在五十以上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,並無執持繩鞭器械者,於遣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繩鞭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之例擬遣。 原例。一、竊盜臨時拒捕,為首殺人者,擬斬立決;為從帮同下手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俱擬絞監候。拒捕未經帮毆成傷者,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其傷人未死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發近邊充軍。若臨時拒捕,傷非金刃、傷輕平復之首犯,改發邊遠充軍。拒捕不傷人之首犯,發近邊充軍;為從,各杖一百、徒三年。 一、竊盜棄財逃走,及未經得財逃走,事主追逐,因而拒捕殺人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帮同下手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俱擬絞監候。其雖曾拒捕,或亦持仗,而未經帮毆成傷者,應减首犯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傷人未死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,首犯,擬絞監候;從犯,亦减等擬流。若傷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並拒捕無傷者,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。 移改。 一、竊盜臨時盗所拒捕,護贓、護夥者皆是。及雖未得財,而未離盗所,逞兇拒捕,或雖離盗所,而臨時護贓,格鬥已離盗所護夥者,不在此例。殺人者,不論所殺係事主、鄰佑,將為首者擬斬立決;為從帮毆,如刃傷及他物、手足至折傷以上者,俱擬絞監候。非金刃又非折傷者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拒捕未經帮毆成傷者,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其傷人未死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發近邊充軍。若傷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首犯,改發伊犁等處,酌撥當差。如年在五十以上,發近邊充軍。拒捕未經成傷者,首犯,發近邊充軍;為從,各杖一百、徒三年。如被事主事後搜捕,起意拒捕者,仍依罪人拒捕本律,分别殺、傷科斷。 一、竊盜棄財逃走,與未經得財逃走,被事主追逐拒捕,或夥賊攜贓先遁,後逃之賊被追拒捕,及已經逃走,因見夥犯被獲,帮護拒捕,因而殺人者,首犯,俱擬斬監候;為從帮毆,如刃傷及手足、他物至折傷以上者,俱擬絞監候。非金刃又非折傷者,發附近充軍。未經帮毆成傷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其傷人未死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,首犯,擬絞監候;從犯,减等擬流。若傷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並拒捕未經成傷者,及事後追捕,有拒捕殺傷者,仍各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。如逃走並未棄財,仍以臨時護贓格鬥論。 續纂。 一、竊盜恭遇恩詔,得免併計後,三犯擬流,復遇恩赦,累减釋放,如再犯竊,仍以三犯科斷。 删除。一、私赴新疆偷販玉石者,一經查獲,即照竊盜例,計贓論罪;滿貫者,擬絞監候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