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116

原例。 一、積匪、猾賊為害地方,審實,不[論曾否刺字,發伊犁等處,酌撥當差。如年在五十以上者,仍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17

一、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不知悛改,如為首糾夥叠竊至四次以上,或雖未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六次以上者,及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在六次以上,或未糾夥,而被糾疊寫及獨竊至八次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遣。其並未糾夥,行竊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猾者,即照積匪、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及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,從其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118

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,均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伊犁等處,酌撥當差。如年在五十以上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,並無執持繩鞭器械者,於遣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繩鞭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之例擬遣。

條例/tiaoli 119

修改。 一、積匪、猾賊為害地方,審實,不論曾否刺字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20

一、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不知悛改,如為首糾夥叠竊至四次以上,或雖未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六次以上者,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在六次以上,或未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八次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軍。其並未糾夥,行竊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猾者,即照積匪、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及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,從其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121

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,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,並無執持繩鞭器械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繩鞭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之例擬軍。

條例/tiaoli 122

原例。一、凡店家、船户,有行竊商、民及糾合匪類,竊贓朋分者,除分别首、從計贓,照常人科斷外,仍照捕役行竊例,各加枷號兩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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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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