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

條例/tiaoli 123

修改。 一、凡店家、船户、脚夫、車夫,有行竊商、民及糾合匪類,竊賊朋分者,除分别首、從計贓,照常人科斷外,仍照捕役行竊例,各加枷號兩個月。

條例/tiaoli 124

原例。 一、隨駕官員之跟役,無論奴僕、雇工,如有偷盗馬匹、器械逃回者,擬絞監候;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逃回之跟役,係奴僕,訊問伊主,情願領回者,鞭一百,刺字,給主領回;不願領回者,發黑龍江等處,給披甲人為奴。若係雇工,其所雇係旗下家奴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,刺字,交還本主。如所雇係民人,刺字,解回原籍,杖一百,徒三年。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,給還原主。至在逃跟役,令各該關津嚴行查拿。如失察過關,將該汛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25

修改。 一、隨駕官員之跟役,無論奴僕、雇工,如有偷盗馬匹、器械逃回者,擬絞監候;其不曾偷盗馬匹、器械逃回之跟役,係奴僕,訊問伊主,情願領回者,鞭一百,刺字,給主領回;不願領回者,發各省駐防,給官員、兵丁為奴。若係雇工,其所雇係旗下家奴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,刺字,交還本主。如所雇係民人,刺字,解回原籍,杖一百,徒三年。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,給還原主。至在逃跟役,令各該關津嚴行查挐。如失察過關,將該讯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26

原例。 一、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不知悛改,如為首糾夥疊竊至四次以上,或雖未糾夥,而被糾叠寫及獨竊至六次以上者,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在六次以上,或未經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八次以上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軍。其並未糾夥,行竊數少,而情節有類於積猾者,即照積匪、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滿徒。其三犯及計贓重者,仍按本例,從其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127

修改。 一、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不知悛改,如為首糾夥叠寫至四次,或雖未糾夥,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六次者,並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至六次,或未糾夥而被糾叠竊及獨竊至八次者,均照積匪、猾賊例擬軍。其未經得免併計之犯,因竊問擬軍、流、徒罪,在配釋回,為首糾竊三次,或被糾叠竊及獨竊四次,並初犯、再犯之賊,為首糾竊四次,或被糾叠竊及獨竊六次,同時並發者,均照積匪猾賊例量减一等,擬以满徒。其三犯及計贓重者,仍按各本例,從其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128

原例。一、竊盜逃走,事主倉惶追捕,失足身死,及失財窘迫,因而自盡者,除有拒鬥情事及贓銀數多,並積匪三犯等項,仍照律例從重治罪外,如審無拒鬥情形,贓少、罪輕不至满徒者,將賊犯照因姦釀命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129

修改。 一、竊盜逃走,事主倉惶追捕,失足身死,及失財窘迫,因而自盡者,除拒捕傷人及贓銀數多,並積匪三犯等項,罪在滿徒以上,仍照律例從重治罪外,如贓少、罪輕不至满徒者, 將賊犯照因姦釀命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130

續纂。 一、川省及陕、甘二省附近川境之漢中、興安、商州三府、州屬,西安、鳳翔兩府屬之孝義、寧陝、盩厔、鄠縣、藍田、寶雞、隴州各廳、州、縣,暨鞏昌府屬之洮州、岷州、西和,並秦州、階州及所屬之秦安、清水、徽縣、禮縣、兩當、文縣、成縣、三岔、白馬關各廳、州、縣,如有竊匪攜帶刀械綹竊之案,除犯該徒罪以上,及初犯贓輕,並無糾夥帶刀情事者,仍按本律、本例定擬外,其糾夥、糾竊贓輕,而訊係再犯,並帶有刀械者,枷號三個月,滿日,責四十板,繫帶鐵桿三年。如未糾夥,或糾夥而訊係初犯,帶有刀械者,枷號兩個月,滿日,責四十板,繫帶鐵桿二年。其並未竊物分贓,而隨行服役,及帶刀到處遊蕩者,枷號一個月,滿日,責四十板,繫帶鐵桿一年。釋放時,仍照例分别刺字、免刺。該州、縣每辦一案,即報明臬司、督撫,按季彙冊報部。限滿開釋鐵桿時,亦報部查核。倘該匪徒於限滿開釋後仍復犯案,即加重懲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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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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