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

條例/tiaoli 133

原例。一、凡旗人犯罪,例應刺字者,即銷除旗檔,照民人一例辦理。若旗人行竊,有情同積匪及贓逾滿貫者,該犯子孫一併銷除旗檔,各令為民。除滿貫之案於題本内聲明外,餘俱按季彙題。

條例/tiaoli 134

修改。 一、凡旗人初次犯竊,即銷除旗檔。除犯該徒罪以上者,即照民人一體刺字、發配外,如罪止笞、杖者,照律科罪,免其刺字。後再行竊,依民人以初犯論。其有情同積匪及贓逾满贯者,該犯子孫一併銷除旗檔,各令為民。除滿貫之案於題本内聲明外,餘俱按季彙題。

條例/tiaoli 135

原例。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,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,並無執持繩鞭器械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繩鞭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之例擬軍。

條例/tiaoli 136

修改。 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但有一人執持器械,無論繩鞭、小刀、棍棒,俱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擬軍。

條例/tiaoli 137

原例。一、捕役行竊,除計贓罪應擬絞者,仍照尋常竊盜定擬外,其餘計贓罪應軍、流、徒、杖之案,無論首、從,各加枷號兩個月。如勾通竊賊,坐地分贓,豢賊一二名至五名者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充軍。係地方官平時不行稽察,或知風查挐,不加嚴究,止以借端責革,照不實力奉行稽察賊盜例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38

一、凡兵丁為竊,移回本營,令該管官捆打、插箭遊營,仍送有司收管,照捕役行竊例,按罪發落。該管武弁及承審文武有意開脫者,各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39

一、山東省地方豢竊兵役,或坐地分贓,或得受月規,一經查實,俱於應得各本罪上加一等定擬。俟該省盗風稍息,再奏明復歸舊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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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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