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

條例/tiaoli 140

原例。 一、山東一省地保及在官人役,有窩賊分贓者,悉照捕役豢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41

修併。 一、凡捕役兵丁、地保等項在官人役,有稽察緝捕之責者,除為匪及窩匪本罪應擬斬、絞外,遣各照本律、本例定擬外,如自行犯竊,罪應軍、流、徒、杖,無論首、從,各加枷號兩個月。兵丁仍插箭遊營。若勾通豢養竊賊,及搶劫各匪坐地分贓,或受賄包庇窩家者,俱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倘地方員弁平時不行稽察,或知風查挐,有意開脫,不加嚴究,止以藉端責革,照不實力奉行稽察盜賊例,交部議處。至别項在官人役,尚無緝捕稽查之責者,如串通窩頓竊匪,貽害地方,亦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42

原例。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但有一人執持器械,無論繩鞭、小刀、棍棒,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擬軍。

條例/tiaoli 143

修改。 一、回民行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無夥眾持械情狀者,均照律辦理外,其結夥三人以上,但有一人執持器械,無論繩鞭、小刀、棍棒,俱不分首、從,不計贓數、次數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結夥在三人以上,而俱徒手行竊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結夥十人以上,雖無執持器械,而但行竊者,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擬軍。如行竊未得財,各於軍、徒罪上减一等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144

續纂。 一、直隸省尋常竊盜,除計贓、計次,罪應軍、流、徒,並初犯行竊不及四次,再犯不及三次,罪止杖、枷,訊無結夥攜帶兇器刀械者,仍各依本律例問擬外,如初犯、再犯,糾夥四名以下,並帶器械者,各於所犯本罪上加枷號一個月。如初犯行竊四次以上,再犯三次以上,結夥已有四名,並持有兇器刀械,計贓罪止杖、枷者,於刺責後加繫帶鐵桿一枝,以四十斤為度,定限一年釋放。如初犯,繫帶鐵桿,限滿釋放後,再行犯竊,計贓罪止杖、枷者,仍繫帶鐵桿一年釋放。若搶竊犯案擬徒,於到配折責後鎖帶鐵桿,徒限届满,開釋遞籍。如在配脱逃被獲,訊無行兇為匪,仍發原配從新拘役,領帶鐵桿。其因搶竊擬徒,限滿釋回後,復行犯竊,罪止杖、枷者,無論次數,有無結夥、攜械,於责刺後繫帶鐵桿二年釋放。倘不悛改,滋生事端,再繫一年釋放。此後盗風稍息,該督察看情形,奏明仍照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45

删除。 一、山東一省竊賊,除贓數滿貫、罪無可加及行竊僅止一二人,仍照舊例辦理外,其竊賊結夥在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及刀鑿、棍棒等器械者,不分首從、贓數、次數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三人以上,徒手行竊者,於軍罪上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結夥在十人以上,雖徒手,亦照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之例辦理。俟該省盗贼之風稍息,再行奏明,復歸舊例。

條例/tiaoli 146

續纂。 一、山東省竊賊,如有攜帶鐵槍、流星、刀劍等物,及倚眾迭竊,並兇横拒捕傷人,本罪止於枷、杖者,酌加鎖帶鐵桿、石礅一二年。如能悔罪自新,或有親族、鄉鄰保領者,地方官查實,隨時釋放,仍令該州、縣報明院司察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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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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