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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zhong 賊盜中 → Qie dao 竊盜 → 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奸匪夥眾丟包,誆取財物,照白晝搶奪人財物律治罪刺字。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,擬絞監候。如有拒捕殺傷人者,亦照賊犯搶竊之例,將地方官扣限查叅。 一、賊匪偷竊衙署,除係倉庫錢糧仍照定例嚴行治罪外,若偷竊在署服物,不論初犯、再犯及贓數多寡,俱照積匪、猾賊例,改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充軍。如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,及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,律應擬絞者,俱入於秋審情實。 一、賊犯交保管束之後,不加禁約,致該犯復出為匪,或在本地行竊者,除原保係父、兄、子、弟人等,仍照强盗案内分别是否知情、分贓問擬外,其餘俱案賊人所犯輕重,如罪止杖、笞者,將原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;徒罪以上者,照不應重律杖八十;知情故縱者,比照窩主不行又不分贓為從論律科罪,免刺;受財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 一、竊盜再犯,計贓罪應杖、刺者,如犯該杖六十,加枷號二十日;杖七十者,加枷號二十五日;杖八十者,加枷號三十日;杖九十者,加枷號三十五日;杖一百者,加枷號四十日。其旗人再犯,罪應擬徒折枷者,統於應加枷號四十日之外再加一等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