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62

修改。 一、賊匪偷竊衙署服物,除罪應擬絞,依律定擬外,其餘不論初犯、再犯及贓數多寡,俱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63

修改。 一、賊匪偷竊衙署服物,除罪應擬絞,依律定擬外,其餘不論初犯、再犯及贓數多寡,俱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充軍。若已行而未得財者,照盗倉庫錢糧未得財例,杖一百,徒三年,仍分别首、從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64

續纂。 一、竊盜逃走,事主倉皇追捕,失足身死,及失財窘迫,因而自盡者,除有拒鬬情事及贓銀數多,並積匪三犯等項,仍照律例從重治罪外,如審無拒鬥情形,贓少、罪輕不至滿徒者,將賊犯照因姦酿命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65

一、凡竊盜遇赦,得免併計之後,再行犯竊,復遇恩詔,後犯案到官,審係再犯、三犯,俱按照初次恩詔認後所犯次數併計,照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66

一、挐獲竊盜,承審官即行嚴訊,除贓至滿貫及三犯計贓五十兩以上,律應擬絞者,俱即歸犯事地方完結外,若審出多案,應照積匪、猾賊例擬遣者,其供出鄰省、鄰邑之案,承審官即行備文,耑差關查。若贓證俱屬相符,毫無疑義,即令拿獲地方迅速辦結,毋庸將人犯再行關解别境。倘或贓供不符,首、從各别,必應質訊,或鄰境挐獲人眾,勢須移少就多者,承審官即將必應移解質審緣由,詳明各該上司簽差妥役,將犯移解鄰邑,從重歸結。如有藉端推諉及删减案情,希圖就事完結者,即將原審之州、縣官分别叅處。

條例/tiaoli 67

修改。 一、凡竊盜臨時拒捕,為首殺人者,照强盗律擬斬立決;為從者,應發遣吉林、烏喇、白都諾、寧古塔等處,給披甲人為奴,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。其傷人未死,如刃傷及折傷者以上者,首犯,擬斬監候;為從,發近邊充軍。若臨時拒捕,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之首犯,改發邊遠充軍。拒捕不傷人之首犯,發近邊充軍;為從及自首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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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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