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盜田野穀麥、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謂原不設守,及不待守之物。者,並計賦,准竊盜論, 免刺。若山野柴、木、草、石之類,他人已用工力砍伐、積聚而擅取者,罪亦如之。如柴、 草、木、石,雖離本處,未歇载間,依不得財,答五十。合上條有拒捕,依罪人拒捕。

條例/tiaoli 8

條例。 一、凡盗掘金、銀、銅、錫、水銀等礦砂,每金砂一,折銀二錢五分;銀砂一軸,銀五 分;銅、錫、水銀等砂一輪,折銀一分二釐五毫,得比照盗無人看守物,准竊盜論。若在山洞 捉獲者,分為三等。持杖拒捕者為一等,不論人數、砂數多寡,及初犯、 再犯,俱發邊遠充 軍;若殺傷人,為首者,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,。不曾拒捕,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,為二 等,不論砂數多寡,及初犯、再犯,為首者,發邊衛充軍;為從者,柳號三個月,照竊盜罪發 落。下同。若不曾拒捕,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,為三等,為首者,初犯,柳號三個月,照罪發 落; 再犯,亦發邊遠充軍。為從者,止照竊盜罪發落。非山洞捉獲,正是私家收藏、道路背 負者,惟據見獲論罪,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,違者,參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9

刪改。 一、凡盗掘金、銀、銅、錫、水銀等礦砂,每金砂一勒,折銀二錢五分;銀砂一輪,折銀五 分;銅、錫、水銀等砂一,折銀一分二釐五毫,俱計職,准竊盜論。若在山洞捉獲,持仗拒 捕者,不論人數、砂數多寡,及初犯、再犯,俱發邊遠充軍;若殺傷人,為首者,照竊盜拒捕殺 傷人律,斬。不曾拒捕,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,不論砂數多寡,及初犯、 再犯,為首,發邊衛 充軍;為從,柳號三個月,照竊盜罪發落。若不曾拒捕,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,為首,初犯, 號三個月,照竊盜罪發落;再犯,亦發邊遠充軍;為從者,止照竊盜罪發落。非山洞捉獲, 止是私家收藏、道路背負者,惟據見獲論罪,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,違者,參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0

條例。 一、產礦山場,山主違禁勾引礦徒潛行偷挖者,照礦徒之例,以為首論。若係約練、勾引、 接濟,夥同分利者,照引領私鹽律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得財者,計職,准竊盜從重論。 如因官兵往擎,漏信使逃,及陰令拒捕者,俱照 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洩其事者,减罪人所犯罪 一等律治罪。保甲、地鄰,知情容隨不報者,均照强盗窗主之都佑知而不首例,杖一百 發落。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1

原例。 一、旗、民越度禁約山河,偷採人參,已得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絞監候。為從,係在京 旗下另户,發盛京當差:係家人,止發本身。係内地民人,簽妻俱發為喇、寧古塔,給窮披甲 人為奴。係包包衣、佐領下另户,交該管官,責令打牲;係家人,給與打牲人為奴。若係盛京 等處旗下、另户,發黑龍江當差;家人,給黑龍江窮披甲人為奴,並發驛站。係盛京等處包 衣、佐領下另户,解京,入辛者庫當差;家人,給辛者庫窮披甲人為奴。係盛京等處民人,簽 妻發黑龍江,分撥驛站。其创參免死减等人犯,亦照為從例發落。牲畜等物,付擊獲人充 赏,人參人官。家僕有犯,其主知而遭去者,杖八十;知而巧供不知者,杖一百。係官,交部 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若未得參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係旗人,柳號兩個月,鞭一百。係盛 京及内地民人,俱柳號一個月,杖一百,並妻送户部入官。為從,各柳號一個月、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凡財主及率領頭目,一人名下,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,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, 仍照例擬絞監候。所放之人不滿百名,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一二 人创參,所得人參至十兩者,交與盛京刑部。係旗下,鞭一百;係民,杖一百, 逃回原籍。

條例/tiaoli 13

修併。 一、旗、民越度禁約山河,偷採人參,已得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一人名下,所放之人至 百名以上,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,照例發遣。其创參免死戒等人 犯,亦照為從例發落。所放之人不滿百名,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,為首,杖一百,流三千 里;為從,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旗人及奉天民人,俱照例責發落,分别刺字。牲畜等物, 付擎獲人充賞,人參入官。家僕有犯,其主知而遭去者,杖八十;知而巧供不知者,杖一 百。係官,交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若未得參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係旗人,號兩個月, 鞭一百;係盛京及内地民人,俱號一個月,杖一百,併妻送户部人官;為從,柳號一個月, 杖一百。若一二人创參,所得不至十兩,交與盛京刑部,係旗人,鞭一百;係民人,杖一百, 仍照例刺字。如一二人创參,未得者,减二等,係旗人,鞭八十;保民人,較八十,俱遞回原 籍,免刺。

條例/tiaoli 14

原例。 一、偷创人參應擬發遣之犯,係滿洲、蒙古,發江寧、荆州、西安、杭州、成都等處滿洲 駐防省城,當苦差。係民人,簽妻發廣東、廣西等處烟瘴地方當差。係漢軍,發廣西、雲南、 貴州等處烟瘴地方當差。

條例/tiaoli 15

修改。 一、偷创人參,應擬發遣之犯,係滿洲、蒙古,發江寧、荆州、西安、杭州、成都等處滿洲 駐防省城,當苦差。係民人,簽妻發廣東沿海,及廣西水土平和地方當差。係漢軍,發廣 西、雲南、貴州等處各水土平和地方當差。其寧古塔等處罕獲创參人犯,一經審明,按律定 擬,即徑解各犯原籍,交與該督撫, 分别簽遭,定驛充徒。免其解部,仍於年底彙題。

條例/tiaoli 16

原例。 一、山海等關,如有搜獲人參、珠子,巡查人等,户部按數給賞;該管官,兵部按數議 敘。若有搜查不力,以致私帶過關者,該管官,照失察例議處,巡查人等,照不應重律治罪。 明知故縱者,該管官,革職,巡查人等,杖一百,柳號一個月。受賄質放者,計賦,以枉法從 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7

修改。 山海等關巡查人員,如有搜獲人參、珠子,巡查人等,户部按數給賞;該管官, 兵部 議敘。如有搜亦不力,以致私帶過關者,將該管官,照失察例議處;巡查人等,照不應重律 治罪。明知故縱者,該管官,革職,巡查人等,柳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受賄賣放者,計賦,以 枉法從重發落。其失察偷出邊關创參至一百名者,領催、披甲人等,鞭五十;至二百名者, 鞭一百;至五百名以上者,柳號一個月,鞭一百。該守禦官,亦按失察名數, 分别議處。如有自行鋒獲者,免議。

條例/tiaoli 18

條例。 一、偷创人參之犯,向例左、右面刺字者,今改照竊盜例,初犯刺右面,再犯刺左面。 此條係原任奉天府尹宋筠條奏按:偷创人參,雖干嚴禁,但创參者寫於山,偷盗者搜 於室,照例刺一面已足蔽率。着為定例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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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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