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 一、凡盗掘金、銀、銅、錫、水銀等項礦砂,每金砂一輪,折銀一錢五分;銀砂一輪,折銀 五分;銅、錫、水銀等砂一輪,折銀一分二釐五毫,得比照盗無人看守物,准竊盜論。若在山 洞捉獲者,分為三等。持仗拒捕者為一等,不論人數、礦數多寡,及初犯、再犯,不分首從, 俱發邊遠充軍。若殺傷人,為首者,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,斬。其不曾拒捕,若聚至三十 人以上者,為二等,不論礦數多寡,及初犯、再犯,為首者,發邊衛充軍;為從者,柳號三個 月,照竊盜罪發落。下同。若不曾拒捕,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,為三等,為首者,初犯,柳號 三個月,照罪發落;再犯,亦發邊遠充軍。為從者,止照罪發落。凡非山洞捉獲,正是私家 收藏、道路背負者,惟據見獲論罪。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,違者,參究治罪。

Qianlong shiliunian 乾隆十六年

條例/tiaoli 19

續纂。刨參官商,私刻小票,影射私參,照私服人參例,分别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0

修改 一、偷刨人參,應擬發遣之犯,係滿洲、蒙古,發江寧、荆州、西安、杭州、城都等處滿洲 駐防省城,當苦差。

條例/tiaoli 21

一、偷刨人參,應擬發造之犯,係滿洲、蒙古,發江寧、荆州、西安、杭州、成都等题滿洲 駐防省城,當苦差。

條例/tiaoli 22

續纂。 一、凡領票刨參人夫,例給鳥槍。應查明人數多寡,批給鳥槍,填明票上。出口驗放, 回山查核。違例私帶者,照商民應用鳥槍不報官私造例,杖一百。其將鳥槍轉給售賣偷创 之人者,比照軍人將軍器私賣與人發邊遠充軍律,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該管官不行查 出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3

一、凡三姓、渾春等處商人、官兵,領票赴寧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,令其報官給票, 開明數目。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,與偷创之人易换人參者,該將軍查明,来不及五十石、 什值銀不及五十兩者,俱照無引私鹽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逾前數者,俱照越境興販鹽 (筋動]至三千以上例,發附近充軍。旗人及官兵有犯,加民人一等治罪。其巡緝官 兵,知情故縱,與本犯同。得威者,計賦,以枉法從重論。失察者,官,交部議處;兵丁,照山 海關搜查參、珠不力例治罪。其明知偷创姦匪,而容隱在家,不即舉報者,照知人犯罪藏匿 在家不告捕者,减罪人一等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4

一凡索倫達呼里,越界至松阿里烏拉地方打牲滋事者,令該將軍查擎,分别治罪。其 有私帶米糧等物,賣給创參之人者,照無引私鹽律,計米數多寡,分别定擬。吉林烏拉,有 越界私帶米糧情事,飭令吉林烏拉將軍,一體查罕,照例定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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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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