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條例/tiaoli 2

現行例 一、凡旗下、民人越渡禁約山河,打獵、创參,已得者,將財主併率領頭目,擬絞監候, 秋後處決。為從之人,係旗下,柳號一個月,鞭一百;係奉天府、海澄等處之民,柳號兩個 月,責四十板。牲畜等物,併所得之物,俱入官。係内地民人,併妻入官。奴僕,其主知而 差去,係官,交與該部;平人,係旗下人,鞭八十;係民人,責三十板。將所去奴僕號一個 月,鞭一百。牲畜等物,付擎獲之人充賞,人參入官。其主知而差去,巧供不知者,係旗下 人,鞭一百;係民,責四十板。其主不知者,將所去奴僕號兩個月,鞭一百,牲畜及所得之物入官。 若未得採參者,將財主併率領頭目,係旗下人,柳號兩個月,鞭一百;民,不分奉 天府等處、 内地民,各柳號一個月,責四十板,將妻一併入官。為從者,各號一個月,係旗 下人,鞭一百;係民,责四十板。

Qianlong ershiyinian 乾隆二十一年

條例/tiaoli 25

續纂。 一、旗、民人等,偷刨人參,人至百名以上,參至五百兩以上者,為首之財主,及率領之 頭目,並容留之窗家,俱擬絞監候。為從,係民人,發雲、贵、川、廣烟瘴地方;係旗人,發打 牲烏喇, 查明正身,家僕, 分别當差為奴。均照竊盜例,分别刺字。所獲牲畜等物,給付擎 獲之人充實,參入官。擬紋人犯遇赦减等者,亦照為從例,發遣。其未得參者,各减一等。 如人自一二名至十名,参自一二兩至十兩者,財主、頭目係民人,杖一百,徒三年;係旗人, 柳號四十日,鞭一百。人數至二十名,參數至五十兩者,財主、頭目係民人,發雲、贵、川、廣 烟瘴少輕地方;係旗人,發打牲為喇。创參未得,人自一二名至十名者,杖八十,徒二年;數 至二十名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係旗人,各照例折,鞭責發落。為從者,各减一等。容留 之家,罪同。若並無財主,實係一時烏合、各出資本者,按其人數、參數,已得、未得,各照射 主例,减罪二等科斷。代為運送米石者,亦如之。販參人犯,擊獲時查明參數,照財主、頭 目偷人參例,减一等治罪。至创參人犯内,有家奴,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,將伊主杖八 十。係官,交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,被獲治罪,遮回旗、籍後,復逃 往禁山者,各於應得本罪上,加一等問擬。若係旗奴、開戶人等,即發拉林,給種地人為奴。 將疏縱之該管官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6

修改。 一、旗、民人等,偷刨人參,人至百名以上,參至五百兩以上者,為首之財主,及率領之 頭目,並容留之商家,俱擺絞監候。為從,係民人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,係旗人,銷去旗 檔,同民人一體發遣;係旗下家奴,發駐防兵丁為奴,均於面上刺字。所獲牲畜等物,給付 鋒獲之人充賞,參入官。擬紋人犯遇赦减等者,亦照為從例發遣。其未得參者,各减一等。 販參人犯,拳獲時查明參數,照財主、頭目偷创人參例,减一等治罪,免其刺字。至创參人 之内有家奴,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,將伊主杖八十。係官,交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其潛 匿禁山创參人犯,被獲治罪,逃回旗、籍後,復逃往禁山者,各於應得本罪上,加一等問擬。 若係旗下家奴,即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。將疏縱之該管官,交部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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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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