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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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除財主併率領頭目,仍擬絞監候,秋後處決外,其為從,係在京旗下另户人,發 往盛京當差;係家人,止將本身。係内地民人,贪妻發往烏喇、寧古塔,給與窮披甲為奴。 若包衣、佐領下各另户人,交與該管官,令其打性:係家人,給與打牲之人為奴。若盛京等 黨旗下另户人,發往黑龍江當差;家人,給與黑龍江窮披甲為奴,並發驛站。盛京等處包 衣、佐領下另户人,解京,入辛者庫當差;家人,給與辛者庫第披甲為奴。盛京等處民人,愈 妻發往黑龍江,撥給驛站。其免死、减等之人,亦照為從例治罪。 一、凡拿獲刨參賊犯,嚴審明確,如有身充財主,雇人创參,及積年在外,逗遛已過三 冬者,不論參數多寡,俱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管束。若並無財主,實係一時為合、各出资 本,及受雇偷採,或隻身潛往得參者,均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未得參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代 為運送米石者,亦如之。旗人有犯,同民人一體辦理。犯應軍、流者,銷去旗檔。係旗下家 奴,發駐防兵丁為奴。 删除 一、旗、民越度禁約山河,偷採人參,已得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一人名下,所放之人至 百名以上,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,為首,擬絞監候;為從,照例發遣。其创參免死减等人 犯,亦照為從例發落。所放之人不滿百名,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,為首,一百,流三千 里;為從,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旗人及奉天民,俱照例柳責發落,分别刺字。牲畜等 物,付擊獲人充营,人參人官。家僕有犯,其主知而遭去者,杖八十;知而巧供不知者,杖一 百。係官,交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若未得參者,財主及率領頭目,係旗人,柳號兩個月, 鞭一百;係盛京及内内地民人,俱柳號一個月,杖一百,併妻送户部人官。為從,柳號一個月, 杖一百。 一、偷刨人參應擬發遣之犯,係滿洲、蒙古,發江寧、荆州、西安、杭州、成都等處 滿洲駐防省城,當苦差。係民人,簽妻發廣東沿海,及廣西水土平和地方當差。係漢 軍,發廣西、雲南、貴州等處各水土平和地方當差。其寧古塔等處舉獲创參人犯,一經 審明,按律定擬,即徑解各犯原籍,交與該督撫,分别簽遣,定驟充徒。免其解部,仍 於年底彙题。 一、凡拿獲販參之犯,所販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,照偷刨人參五百兩以上絞監候例, 减一等,擬流。不滿五百兩者,照偷创不滿五百兩枚一百,流三千里例,减一等,擺徒。不 滿十兩者,照一、二人參不滿十兩枚一百例,减一等,杖九十。均免刺字。 一、旗、民越度禁納山河,偷採人參,除財主、頭目,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,所收之參至 五百兩以上者,照例擬紋,及未得參而人至百名以上,財主、頭目照例責,並妻入官外,如 (可)所门放人自一二名至十名,所收參自一二兩至十兩,杖六十,徒一年。人以十名加, 參以五十兩, 分别擬以徒、流。人加至八十名以上, 參加至三百五十兩以上,仍擬满 流。至於並無財主、頭目,審係一時為合、各出資本,參係自得者,人自十名至三十名,參自 十兩至不滿百兩,為首,比財主、頭目各减一等。人至三十名以上,參至百兩以上,為首, 照財主、頭目定报;為從,各减一等。未得參,各减二等。俱免刺,仍 分别旗、民照例折費發 落。外省流民,無論人數、參數,已得、未得,俱照例逃回原籍。倘有人多、參少,及參多、人 少者,各從其少者治罪。再,创參已得,首犯係正身,照例免刺;係開户,俱刺臂;係家奴,照 常刺面。 一、凡旗人、另户、正身潛匿禁山,過冬刨參,照不分已、未得參杖一百例,加一等治 罪。其審有人數,參數過於本罪者,照定例以次遞加,仍免刺字。其民人、旗奴及開戶人 等,除照例治罪外,無論已、未得參,俱刺面。民人交地方官嚴行管束,如再逃往攀山,亦加 一等治罪。將該管官交部議處。係旗奴、開戶人等,撥發拉林,給與移駐種地之滿洲人 為奴。 一、凡旗、民人等刨參,初犯,人數未滿十名,參數未滿十兩者,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 未得參,及運送米石,俱號二十五日,杖一百,逃回原旗籍管束。再犯,得參者,杖八十, 徒二年;未得參,及運送米石者,俱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分别旗、民發落。 以上六條均應删除。 續纂。 領票工人内,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考,照刨參已得例,不論參數多寡,俱仗一 百,流二千里。仍於面上刺“竊盜”字,追贼給主。 一、打珠人等,私藏珠子,不行交官者,經獲不論珠數多寡,分兩輕重,俱杖一百,流三 千里。旗人削去旗檔,同民人一體發遺。總領打珠之驍騎校並總管翼長,均交部分别 議處。 一、凡潛入南苑,竊取草束等物者,不分首、從,俱杖一百、徒三年。 一、拿獲圍場内戰犯,如係偷採菜蔬及割草之人,初犯,柳號一個月;再犯,柳號兩個 月;三犯,柳號三個月發落。若本盗砍木植,偷打牲畜,審係初次、二次,發往烏魯木齊等處 種地;犯至三次者,即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。打牲、砍木未得人犯,均照已得遭罪 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再犯及未得畜、木,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。若止偷竊野鵝,並無 鳥槍器械者,即在攀獲地方,責懲完結。 盛京各處山場,商人領票砍伐木植,如有夾帶偷砍果松者,按照株數多寡定罪。 砍至數十根者,答五十。百根者,杖六。每百根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,徒三年。所砍木 植,變價入官。 原例 一、凡拏獲刨參賊犯,嚴審明確,如有身充財主,雇人刨採,及積年在外,逗遛已過三 冬者,不論參數多寡,俱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管束。若並無財主,實係一時為合、各出资 本,及受雇偷採,或隻身潛往,得參者,均杖一百,流三千里;未得參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代 為運送米石者,亦如之。旗人有犯,同民人一體辦理。犯應軍、流者,銷去旗檔。係旗下家 奴,發駐防兵丁為奴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