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條例/tiaoli 4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凡旗、民越禁約山河,偷採人參,已得參者,財主併率領頭目,擬絞監候。為從者, 係在京旗下另户人,發往盛京當差;係家人,止將本身。係内地民人,愈妻俱發烏喇、寧古 塔,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係包衣、佐領下令另户人,交與各該管官,責令打牲;係家人,給 與打牲人為奴。若係盛京等處旗下人、另户,發黑龍江為差;家人,給黑龍江窮披甲人為 奴,並發驛站。盛京等處包衣、佐領下另户人,解京,入辛者庫當差;家人,給辛者庫窮披 甲之人為奴。係盛京等處民人,妻發往黑龍江,分撥站。其创參免死减等人犯,亦照 為從例發落。牲畜等物,付擎獲之人充實,人參入官。家僕有犯,其主知而遭去者,杖八 十;而巧供不知者,杖一百。係宮,交該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若未得人參者,財主併 率領頭目,係旗下人,柳號兩個月,鞭一百;民,不分盛京、内地,各柳號一個月,杖一百, 併妻送户部入官。為從者,各柳號一個月、杖一百。

Qianlong sanshiqi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40

修改。 凡拏獲刨參賊犯,嚴審明確,如有身充財主,雇人刨採,及積年在外,逗逼已過三 冬者,不論參數多寡,俱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管束。若並無財主,實係一時為合、各出资 本,及受雇偷採,或隻身潛往,得參者,均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未得參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代 為運送米石者, 亦如之。旗人有犯該軍、流者,銷去旗檔,照民人一體問擬。犯該擬徒者, 免其充配,折加柳號兩兩個月,责令該管官嚴加管束。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,其 餘壯丁各色人等,仍令各當本身差徭。至折袖之後,如有再犯,不分创參已得、未得,俱銷 去旗檔,問擬附近充軍。旗下家奴,俱發往駐防兵丁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41

一、凡旗、民人等,偷刨人參,人至四十名以上,參至五十兩以上,為首之財主,及率領 之頭目,並容留之窗家,俱擬絞監候。為從,係民人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係旗人,銷去 旗檔,同民一體發遣;係旗下家奴,發駐防兵丁為奴,均於面上刺字。所獲牲畜等物,給 付鋒獲之人充賞,參入官。擬人犯遇赦减等者,亦照為從例發遣,其未得參者,各减一 等。販參人犯,獲時查明參數,照財主、頭目偷创人參例,减一等治罪,免其刺字。至创 參人犯内有家奴,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,將伊主杖八十。係官,交部議處。不知者,不坐。 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,被獲治罪,避回旗、籍後,復逃往禁山者,各於應得本罪上,加一等問 擬。若係旗下家奴,即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。將疏縱之該管官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2

續纂。 一、盛京圍场内,有私入打槍、放狗驚散牲畜者,不論次數,係旗人,發落各駐防省城當差; 家奴發貴為奴。民人,發附近充軍。其私入採取磨菇、砍伐木植者,擬以滿徒,分别旗、民辦理。 起獲鳥槍,入官;牲畜器物,賞給原舉之人。失察私人之該管員、升,查明邊界,照例參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