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條例/tiaoli 6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財主併率領頭目,一人名下,所放之人至百名以上,所收之參至五百兩以上者, 仍照例擬絞監候。所放之人不滿百名,所收之參不滿五百兩者,仍照例割筋。一二人创 參,所得人參不至十兩者,交與盛京刑部。係族人,鞭一百;係民,杖一百,逃回原籍。若旗 下、另户,定其割斷懶筋。將財主併率領頭目,號三個月,鞭一百。為從之人,柳號兩個 月,鞭一百。

Qianlong wushisan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47

續纂。 一、民間農田,除江河川澤及公共塘堰、溝渠,或雖非公共而向係通融灌溉者,不在例 禁外,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、渠堰等項,蓄水以備灌田,明有界限,而他人擅自竊放 以灌己田者,按其所灌田千畝數,照侵占他人田,一畝以下,答五十,每五加一等,畢止杖 八十、徒二年。有拒捕者,依罪人拒捕科斷。如有被應捕之人追捕殺傷者,各依擅殺傷罪 人問擬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