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條例/tiaoli 7

現行例 一、各省所有之礦,先經禁止者,照舊嚴禁。現在本處無產窮民相聚零星偷创者,停 其禁止,該地方官查其姓名,注册,致生事,安行不法。其外省之人,不許開採本處。豪 强、富戶霸占設廠開採者,並行緝晕,照例從重治罪。該管文武官員隱匿不行查擊,俱照涵 職例革職。督撫、將軍、提鎮不行揭參,俱照拍庐例降三級調用,加級紀錄,不准抵銷。

Qianlong liushinian 乾隆六十年

條例/tiaoli 48

原例。 一、凡三姓、渾春等處商人、官兵,領票赴寧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,令其報官給票, 開明數目。有違禁攜帶米石什物,賣與创參之人换人參者,該將軍查明,米不及五十石、 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,俱照無引私露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逾前數者,俱照越境興販靈勵 至三千以上例,發附近充軍。旗人及官兵有犯,加民人一等治罪,其巡綽官兵,知情故 縱,與本犯同。得職者,計賦,以枉法從重論。失察,官,交部議處;兵丁,照山海關搜查參、 珠不力例治罪。其明知偷创姦匪,而容隱生家,不即舉報者,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 者,减罪人一等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9

修改。 一、凡三姓、渾春等處商人、官兵,領票赴寧古塔船廠地方購買物件,令其報官給票, 開明數目,有違禁攜帶米石、什物易换人參及貂皮,於未經交官以前私行换買者,該將軍查 明,来不及五十石、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逾前數者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 地方安置。旗人及官兵有犯,各加民人罪一等。其巡官兵,知情故縱,與本犯同罪。得 職者,計脑,以枉法從重論。失察者,官,交部議處;兵丁,照山海關搜查參、珠不力例治罪。 其明知偷创姦匪,而容隱在家,不即舉報者,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,减罪人一等律 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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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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