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設方略,而誘取良人,與略賣良人子女,不分已賣、未賣,俱問發邊衛充軍。若 略賣至三口以上,及再犯者,用一 百觔加枷號一個月,照前發遣。三犯者,不問革前、革後, 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。其窩主與買主,並牙保人等,知情者,各依律治罪。婦人有犯,罪坐 夫男;若不知情,及無夫男者,正坐本婦,照常發落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將腹裏人口,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、土人、峒寨去處圖利,除殺傷人,律該處死外, 若未曾殺傷人,比依將人口出境律,絞。為從者,文官,革職;武官,調烟瘴地面衛分帶俸差 操;軍民人等,發邊衛永遠充軍;原係邊衛者,改發極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增現行例。一、凡誘取婦人、子女典賣,或為妻妾等事犯,不分良人、奴婢,已賣、未賣,但誘取者, 被誘之人若不知情,將為首者,擬絞監候,秋後處決。如止一人者,亦照為首擬絞。被誘之 人不係和同者,不坐。典買不知情,免坐,追價給還。再,以藥餅迷幼小子女,並以撲項術 拐男、婦、子女,為首者,立絞。係誘賣人口為從,併藥餅迷幼小子女等為從,並和同被誘知 情之人,應擬流徙者,不分旗下、民人,一概發寧古塔,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若係旗下人, 止將本身發遣,係民人,併妻子發遣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 一、凡誘取婦人、子女,或典賣,或為妻妾、子孫者,不分良人、奴婢,已賣、未賣,但誘 取者,被誘之人若不知情,為首者,擬絞監候;被誘之人不坐。若以藥餅迷幼小子女,及以 一切邪術拐誘子女,為首者,绞立决;其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,律應流、徒者,俱發寧古塔, 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若係旗人,止將本身發遣;係民,併妻發遣。有服親屬犯者,仍依本 律服制科罪。婦人有犯,罪坐夫男;夫男不知情,及無夫男者,仍坐本婦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開窑子,與眾合夥將良家婦人、子女誘去勒逼,不肯放出行賣事犯,不分良人、奴 婢,已賣、未賣,審理若係開窯子情實,將為首之人照光棍例,擬斬立決;為從之人,仍照例 發寧古塔,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夥眾開窑,誘取婦人、子女藏匿、勒賣事發者,不分良人、奴婢,已賣、未賣,審係開 窯情實,為首者,照光棍例,擬斬立決;為從者,仍照例發寧古塔,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誘拐人口,為首擬絞人犯,若奉旨免死,减等發落者,仍照本條為從例發寧古 塔,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盛京、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,仍照例用印行買外,若不詳詢來厯混買人者,係另 户,連妻子發往江寧、 杭州披甲:係家人,止將本身發往江寧、杭州,給窮披甲之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一、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勾通本地玩法之徒,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、湖廣販賣,甚將 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,為首者,照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例,立斬,在犯事地方正法;為 從者,俱擬絞監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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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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